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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关于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法人制度的革新和影响

民法典法人制度最积极的影响,是更全面和深入地落实了公民的结社权,尤其是公民组建各种非营利法人的权利。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中国社会动员能力、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的社会治理创新水平和社会整合能力或将得到飞跃。

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民办事业单位的投资人面临这样的选择:一是设立营利法人,可以分配利润和取回投资;二是设立非营利法人,不能分配利润和取回投资。这种制度安排看起来合理,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

亟须承认营利性财团法人。比如,商业信托、证券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都有必要成为独立的财团法人。这样可以有效实现投资中的风险隔离。

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落实公民在宪法上的结社权。结社权之所以重要,主要源于人类归属于某个群体的强烈需求。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不在城邦生活的人,非神即兽。离开城邦,人是无法生活的,甚至不成其为人,如手一旦离开人体,就不再是手。

在马克思看来,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这不仅因为人难以忍受孤独,而且还因为群体具有多种功能,如赋予个人特定的身份,强化其自我认同感和同类意识,分享共同固有文化、价值理念、职业伦理等精神元素。所以,很多思想家都将法人作为拯救道德滑坡、有效整合社会和防止原子个人主义弥漫的利器。

1、法人制度的基本功能

在现代社会,法人制度还承担了一种相当重要的功能——最大限度提升个体人格,促进人性多元化发展。营利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集聚个体财产用于规模化生产经营,使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满足个人对财富的追求,最终为技术和交易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非营利法人为个体超越性的情感和人格提供了制度空间,既可展示个人高远、无私的情怀,实现公益;也可为同道中人提供制度舞台,扶助其追求丰富的精神世界和多彩的生活方式,形塑立体和丰满的人格。

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法人制度组织和动员社会,通过规定各种类型的法人,赋予自然人组成不同类型法人的权利,并赋予法人和自然人相同的主体资格。与单个自然人相比,法人不仅可能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完成单个人无法完成的事业,而且法人不因发起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完全可以超越发起人的生命期限。法人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这也决定了它是《民法典》编纂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2、《民法典法人制度的革新

民法典》的法人制度很大程度上,做了诸多契合现实需求的新规定。

3、法人成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

依《民法典》第58条,法人设立以准则主义为原则,即自然人设立的组织体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都可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登记机关不能拒绝登记。该条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置法人成立的许可前置要件。

4、法人的基本种类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法人制度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巨大,也涉及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保护等细节问题,所以各国和地区基本都采法人类型法定主义。但法人的类型纷繁芜杂,包罗万象,可以采取不同的分类标准。法人分类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决定了自然人可以设立的法人种类。如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在法律未具体规定某种法人时,成员和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法人,都可登记为社团法人;为实现特定目的的财产,都可登记为财团法人。二是它决定了法律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法人,规定其不同的组织特征和治理结构。

5、明确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范围和根本特征

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规定为营利法人,其特征是以取得和分配法人的利润为目的。它对现行法中所有的营利法人作了统一规定,包括公司类营利法人和非公司类营利法人。中国的《公司法》相对完善,但其他种类的营利法人(如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则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对各种营利法人的重要问题作了一般性规定,有益裁判标准的统一,更为非公司类营利法人的特别立法提供了空间。

值得重点提及的是它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非营利法人设立的目的有两种: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一是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非营利目的,即互益法人,即为法人成员的共同利益成立的法人,如行业协会商会、校友会等。非营利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但受两个刚性约束:一是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二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前述人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但非以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则可以向前述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等。

6、新设部分特别法人的规定

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是中国法第一次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法人资格,也第一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为回应中国绝大多数农村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它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7、完善了法人制度的若干规则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法人解散的一般性事由做了规定,并规定了法人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责任,为各类法人的清算提供了一般规则。

8、《民法典法人制度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整体上,《民法典》的法人制度回应了中国现实生活的迫切需求,将对中国未来的社会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最积极的影响,是《民法典》更全面和深入地落实了公民的结社权,尤其是公民组建各种非营利法人的权利。它隐含了经济组织(营利法人)和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是结社权在社会不同领域的体现、在法律上应一视同仁的新理念。除法律、行政法规基于国家利益、政治安全、公共利益等特别考量而对个别领域的社会组织规定审批前置之外,社会组织的成立通常也采准则主义。

非营利法人包括传统法人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自然人可以通过组建各种类型的非营利法人,或从事公益事业微益天下,磨练公共参与和理性沟通能力,或通过业缘和地缘、情感和志趣共同体强化归属感,实现个人深层的各种意义追求。自然人既可以亲力亲为,践行善念,也可以通过设立捐助法人,由他人代其行善举。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是法律对于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也是对法人行使职权的限制,法人只有在自己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法人造成其他人财产损失时必须要进行赔偿,民法总则规定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被侵害人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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