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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法人概念是什么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断的会有许多的新事物出现在生活中,相应的会出现很多的问题,而法律法规是与时俱进的在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法,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民法总则中的法人概念这个问题在文章中进行详细的分析以及研究,需要了解的请仔细的阅读一下。

一、民法总则中的法人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依法不需要登记的,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人合并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人解散的,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但是, 法人章程另有规定法人权力机构另有决议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期间, 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清算终结, 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 清算终结时, 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 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登记的, 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二、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由法人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营利法人的股东会等出资人会为其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修改章程,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 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 监督机构依法检查法人财务, 对执行机构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对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 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 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并向社会公告。具备法人条件, 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 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产生。法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 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具备法人条件, 为实现公益目的, 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法人条件的, 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法人终止, 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 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的, 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法总则中的法人概念这一问题在文章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并且进行了一些拓展,法人的一系列问题要针对具体详细的问题时还是要认真的了解问题的关键所在,找到问题的重点所在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相关的细节可以仔细的阅读文章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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