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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和经营的时候,不外乎于民商一体,或者民商分开的两种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都需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企业在竞争和发展的时候,需要形成一个良性竞争,是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负责任的。下面律图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以上资料当中,针对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通过的小编的介绍可以看出,民法典有关商事主体的规定,商主体是指,按照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经营各种商业活动,进行经营和发展的人群,在经营的时候需要,遵循我国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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