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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征收有望实现先补偿后拆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5日在济南举行,会议首先传达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会议听取了关于11月23日提请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提请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提到,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想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草案修改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需要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草案修改稿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任何参与搬迁活动。

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法可启动听证

征收人不认同征收方案历来是矛盾的导火索。11月25日上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的规定,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将启动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相比山东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

草案修改稿第14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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