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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导意见

土地的征收危及到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者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费,但大多数人也因为政府的征地行为而丧失的家园,一时之间无法找到安置之处,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安置办法,有相关部门监督执行。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江西省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导意见的相关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征地工作,妥善安排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一些地方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补偿安置不到位等情况,侵害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不少征地信访甚至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稳妥有序推进征地前期工作

(一)制订征地工作方案。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拟成片征收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的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送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工作时限等。

(三)土地勘测定界。拟成片征收的土地,根据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红线图,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四)调查确认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青苗产权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

(五)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

(六)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安置措施等。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涉及家庭户数及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及资金筹措渠道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七)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自预公告之日起20日之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乡(镇)政府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反映。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

(八)组织征地听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应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

(九)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

二、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十)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经市、县政府审定后,由市、县政府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十一)发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其他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十二)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十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和人社等部门要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十四)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市、县政府应积极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申请裁决。

三、强化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十五)完善征地工作协调机制。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工作。乡、村两级要按照市、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有关征地组织、政策宣传、群众疏导、纠纷化解等工作,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十六)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全面公开有关征地信息。属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其相关信息应在专栏网页上公开。

(十七)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县政府征收土地时,要依法吸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防止出现拖欠、侵占、截留、挪用等问题,特别是不得从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十八)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用地未批准之前,应保持地块现状,不得影响耕种,不得动工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征地实施督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督查,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对征地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和社保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征地前期工作的安排,土地的征收构成以及征收后的工作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职员需要各似其职,以安置好被征地者为己任,努力维护并加强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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