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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被征收后,公民就少了一项经济来源,为了使公民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我国立法机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之后,需要支付相应的拆迁款,即使拆迁房是企业单位,也需要由政府在在中间起到连接作用。各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我们可以知道,属于公民的土地,在被国家征收后,可以得到适额的补偿金,若公民发现行政机构没有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的,可以书写诉状,请求得到司法救济。一般来说,为了维护国家形象,各地政府都会主动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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