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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宁德市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是我们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国家在进行进行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的时候,需要征收这些农民或者是城市居民的土地,所以要支付该使用权人一定的经济补贴。用于弥补土地的损失。那么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宁德市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宁德市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04〕文72号蕉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宁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四日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为保障我市市区各类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在宁德市区(具体详见征地补偿地段划分图)内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宁德市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土地征收的内容,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征收土地一般都是发生在一些发展的城市中,因为政府经常要进行一些土地规划,建筑的建设等,所以会有要征用土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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