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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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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同的土地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其对应的国家政策也不相同,不同的人使用该土地做什么也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下面律图的小编总结了相关内容,供大家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除此之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遗赠他人。

1、“遗赠”如不与“抚养”连在一起就与“遗嘱”一样的效力。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赠与他人。如其拥有使用权,只有在建成房子后才能成为遗产或被遗赠。遗赠与遗嘱的区别在于接受财产的人的身份不同,前者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后者是。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赠与的,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遗嘱处分,这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结果就能够看出来。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不经审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遗产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还包括财产性权利,如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2、由于有兜底条款,所以法条中对遗产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并未穷尽遗产的范围,不能因为条文中未列举,就把其他合法财产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把债权纳入遗产范围就是上述两个结论的明证。如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结合《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把财产性权利纳入遗产的范围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自然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可以继承的理由:

1、《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产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的立法者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遗产种类。

2、《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有兜底性表述,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3、根据民法开放包容的特点、不同于行政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公理和民事活动自愿的原则,不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也欣喜地发现,国家政策也在与时俱进。第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是法定的财产性权利、可以带来收益、可以入股和转让,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农户代表与发包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为农用地是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某个人的个人财产,而是家庭的共有财产。所以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去世之后,该家庭的其他人仍然可以承包土地

但是《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均未规定继承人继续承包耕地的问题。如《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承包人去世,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去世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出台才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解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纳入司法救济渠道,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案件。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于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已建房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房,由于房屋可以继承,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实现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变更。

(二)未建房的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年3月2日颁发)的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二(五)中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三(一)中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所以,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保障农民家庭建设的住宅和附属设施而提供的土地,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不属于户主,也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当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口转出之后,该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属于该家庭,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有,不发生继承。同时,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这两个方面也是从宅基地的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来讲的。宅基地面积如果太大,或者可以重复申请,违反了保障性的目的,违反了立法目的,违反了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以没有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五、自然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承

(一)已动工开发的自然人建设用地使用权

1、国有划拨地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第96号)(下简称《国土局复函》)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该条例规定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出让、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划拨等。这与《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相矛盾,究竟应该适用何者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后者是国家土地局制定的,是部门规定,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从普通法和特殊法的角度看,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指的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和特殊法相冲突时,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与《国土局复函》之间不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简称《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对与《国土局复函》是上位法,当两者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前者。所以,自然人的国有划拨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2、国有出让土地

无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还是按照《国土复函》,国有出让地的使用权都可以继承。如前者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后者规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上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有使用期限,使用期届满后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展期。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为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为五十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不用再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长期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所以,长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合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的相关内容。不同的土地类型,其对应的国家政策也有所不同。了解土地的不同属性,以及是否可以继承,可以帮助我们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漯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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