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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否违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国家允许可以进行操作,该操作本身并不违规。但是政府土地出现以下情况时是属于违规。

一、政府土地抵押融资违规的情形

1、在没有完成农转用和征收审批程序、没有依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没有依法进行收购、补偿的情况下,政府直接以抄告单的形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给指定单位或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融资。

2、违反《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扩大土地储备实施主体,不按规定进行土地登记,以储备土地违规抵押担保。

3、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供地并登记用于抵押融资。这类划拨地不具有入市变现条件,通过虚假办理供地手续,即办理出让手续后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将土地资产转给融资平台获取抵押贷款。如:某县政府通过专题会议纪要,将机关办公、教育、科研等原划拨土地划转给该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融资贷款,分数次、用数宗地,进行抵押贷款。

4、将土地出让价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记,用于抵押融资。有的地方政府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授意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出让价款未交齐的宗地进行分割登记,用于抵押融资。

5、将水库、公园、绿地、党政机关团体用地等违规用于抵押融资。地方政府主要是以登记代替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出让或直接登记到融资平台公司名下。这类土地实际用途和规划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真实身份依然是公共用地,属划拨性质,一旦需要用于偿债,无法入市变现。如某市政府批准将市委办公室等行政事业单位的数十宗、数千亩办公用地收储,并按照商住用途出让给该市政府几大融资平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进行大额融资。上述用地,实际上仍由原用地单位按原用途在使用,只是在卷宗手续上倒来变去,包装成经营性土地资产用于抵押融资。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采取偿还贷款、解除抵押担保、注销抵押登记、置换抵押物等方式进行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国家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地方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如: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都要求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并加强管理,禁止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明确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但一些地方有令不行,依然在“以地生财”。

二、国有土地抵押的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国有土地抵押融资均为不合规的,只要满足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之后,国有土地也可以进行抵押融资,以此增加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减轻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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