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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公证是什么意思?

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公证是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监督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其公证管辖为拍卖标的物所在地或拍卖行为发生地。为保证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拍卖活动现场应有两名公证员出席,承办公证员应着重审查、监督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拍卖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是否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拍卖方案是否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竞买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是否在三个以上,同时对竞买人有关登记情况应予保密。

2、审查拍卖文件内容是否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规则、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制定是否合法、公平,有无非法的歧视或限制性条款;对竞买人应提交的竞买申请书和竞买保证金是否履行手续;拍卖开始前拍卖人是否将拍卖标的底价交给公证员验证备案。

3、监督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是否按照拍卖规则拍卖公告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对拍卖标的唱价和竞买人的报价是否符合规则,是否有效;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机会是否平等;对在拍卖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价、违反拍卖活动规则的行为,公证员应当场制止、纠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终止公证。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机构是哪个?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综上所述,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几种,其中包括组织拍卖。根据规定,政府组织拍卖的时候应该进行公证,来增强土地拍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公证机关派出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参加,审查拍卖主体资格、拍卖文件是否齐全及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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