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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由于其代表利益的狭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因而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较为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述

1、新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变迁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在中国,集体所有权是农民个人私有和国有之间折衷后的产物。这种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形成的。建国后的这种变革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耕者有其田;农业合作化;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联产承包经营。

2、农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冲突

土地流转、户籍流动上的冲突。农民的户籍被固定在农村,其基于联产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转让。如果农民离开土地,则其在农村以外的生活,经济上难以得到的保障,身份上也缺乏合法的认同。另外,某些能够离开土地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人,如果能够利用土地的价值,那么他们可以基本在城市或者小城镇中生存下去,并转化为城市居民。实践中的一个调查显示:在被问及是否能够转让土地这个问题时,有67.3%的农民认为自己能转让,而中国官方公布的土地转让比率只有1-2%左右。也就是说,实践中,中国集体非农用地甚至农业用地的自发交易都非常普遍。可惜的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着土地转让的事实,国家却仍然视而不见或者有意回避。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4年中国的城市化率是28.6%;而到了1998年城市化率只有30.4%,4年才增加1.8%。就工业产值而言,工业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的比例来说,已经是工业化国家,而从农业人口的比例开来看,中国却仍然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社会,以至于出现了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协调的失衡局面,这是目前产生很多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够让农民通过让与土地上的权利来获得一定的定居和城市化的基础,将能够促使农民出让自己的土地权利转而成为城市居民,完成城市化的过程。土地著名学者张五常教授认为,城市化是每一个国家都要经历的过程,由乱而治是发展的必然,大可不必过多的担心。

市场是一种风险机制。成为市场主体的个体农户必然要承担这种风险。对于缺乏市场经验和准确完整的信息,而且尚且弱小的个体农户来说,由于没有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很难承受市场波动的冲击。对于无论从事何种生产的个体农户来说,他们也有自己的作后屏障——土地。正是由于土地的存在,使得个体农户比工人更坦然地面对市场波动和严酷。而目前的问题是,农村只能被用作基本生计的保障(发挥其使用价值)而不能被用以转让或抵押(发挥其交换价值)。从农地本身的利用上看,让农民享有稳定的、预期明确的权利,能够促使其对土地进行可持续性的利用。

3、城乡差别政策导致的冲突

有的问题是土地法律制度解决不了的,但我们应该知道这些问题是什么,从而知道:不是土地制度改革不能解决有关问题,而是这些不合理的配套制度使土地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正事这些政策的原因,使任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案都不能真正发挥效力。总的来说,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的阻力,仍然是实行不公平的发展战略:保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忽视和剥夺农民的利益。

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是很明确的,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权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农民群众对此的意识并不高,因此经常会造成因为土地的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纠纷产生,目前国家正在对于该部分的制度问题进行完善和修订,力求使得对于百姓的福利是有保障和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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