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如果自己自愿转出唯一宅基地,将不能再行申请审批宅基地;
第三、转让行为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四、转让后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应该满足宅基地转让的基本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最后要知道的就是,双方合意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可能存在隐患,该协议属于对内有效对外无效,对达成协议的双方有效但是由于未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转让方仍能以该宅基地抵押或进行其它操作,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所以为保证转让人的权益签署协议后,应告知村集体征得同意后由村集体向上级政府通报、批准、下发转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到手后才算完成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宅基地的土地是不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公民对于宅基地都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到期之后可以选择提交给国家,也可以继续申请使用,宅基地只能在村民手中进行转让,不可以销售给其他人。
我国的宅基地是我国的农村常见的土地的类型之一,此时我们如果作为农村中需要转让土地的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土地转让的流程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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