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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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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部门在落实国家信息公开的制度,同样,各地政府也在积极落实信息公开的制度。镇江市政府也在积极公开镇江的政府信息,镇江信息公开是严格按照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来执行的。下面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具体的镇江市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为载体反映的内容。

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所有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和辖市(区)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4、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下列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批情况;

(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二)、(三)款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

本条(四)、(五)款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及号码、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包括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给予适当形式的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政府机关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政府部门的专业网站;

(三)档案馆;

(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五)行政服务中心;

(六)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大屏幕、触摸屏等;

(七)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电话声讯台等公共媒体;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政府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电子屏幕、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和其他政府机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上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发至指定发放点,方便公众获取。并备置于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

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九条各辖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的实施细则。镇江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镇江市信息公开指南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镇江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分类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除主动公开外,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分类:

1、政府领导、政府机构、工作规则

(1)市政府领导简历、工作分工

(2)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部门、垂直管理单位

(3)市政府组成部门职责、决策程序、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会议制度、公文审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风纪律

2、政府文件

(1)市政府文件

(2)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3)规范性文件

3、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

(1)政府工作报告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提案、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4、计划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中长期发展规划

(3)年度规划

(4)区域规划

5、财政预决算

(1)财政预算

(2)财政决算

(3)“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政府会议、政府工作

(1)市政府全体会议

(2)市政府常务会议

(3)市长工作会议

(4)市长办公会议

(5)市政府专题会议

(6)市政府其他会议

(7)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安排、推进和完成情况

7、应急管理

(1)政策规定

(2)应急预案

(3)预警信息

(4)应急动态

(5)工作简报

(6)应急常识

8、重大建设项目

9、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政府采购

11、统计信息

12、社会事业

13、安全管理

14、城乡建设

15、社会保障

16、征地拆迁

17、行政许可

18、人事任免

19、市政府公报

20、新闻发布

2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并按主题分类、组配分类和体裁分类三种方式进行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这三种分类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查找获取所需信息。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zhenjiang.gov.cn。

本机关设立的纸质信息公共查阅点:

镇江市档案馆,地址:镇江市九华山路

联系电话:0511-8442390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已公开政府信息(各机关根据本单位情况进行选择):①镇江市《政府公报》;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③会议、文件、便民手册;④公告栏、电子屏幕等;⑤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公开期限

本机关2003年1月2日以后产生的可公开的各类信息均可在“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与新闻联络处

地址:南徐大道68号镇江市行政中心1号楼23楼2330室

联系电话:0511-84425841

传真号码:0511-84425841

电子邮箱:zjxxgk@zhenjiang.gov.cn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zhenjiang.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邮箱。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市或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将不重复答复,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9、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镇价费〔2012〕152号文执行。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是指导镇江地方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为了拉近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努力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息公开制度也是新时期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利用互联网实现的利民措施。

延伸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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