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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每个省关于补偿标准都有不一样的标准,因为每个省份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说补偿的标准自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我们国家关于林地补偿的标准也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标准作出具体的变化的,河北省是我们国家林地补偿标准之一,下面是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依据,希望可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每年年初,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任务和相关要求,及时下达我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申报指南,具体包括:新一年度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每年12月31日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或单独下发下一年度省级林业补助项目计划申报指南,具体包括:下一年度植树造林、林业良种繁育、果品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级印发的林业补助项目任务申报指南,结合本地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分别按照时限等要求报送林业补助项目任务申请。具体申报内容详见附件及申报指南。

第五条 省林业厅根据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安排、林业建设任务计划和市县申请,统筹研究和提出林业补助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和省林业厅提出的林业补助项目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和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统称“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其中中央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省级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根据《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二条 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任务,承担管护责任,并依照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四章 林业补贴

第十四条 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等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中央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 补贴0.2元。

(二)省级林木良种培育补贴,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确定的支持方向、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使用管理。

(三)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四)省级财政造林补贴。具体包括太行山绿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示范工程建设补助等。太行山绿化资金用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的直接支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示范工程建设补助用于造林绿化的直接支出。省级造林补贴根据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方向、用途和标准使用资金,并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开展检查验收。

(五)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保护成效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

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也可用于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该奖励支出必须用于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等。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十七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专业扑火队建设及跨区扑火作业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租赁药剂、器械、工具、生物天敌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补贴用于监测设备、试验室仪器设备和防治施药器械等购置。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十八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一)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三)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四)林业贷款利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逐级申报。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各设区市、县及省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上报到省林业厅。省林业厅负责进行汇总、审核、筛选,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当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规模。

(六)贴息补贴的申报与管理。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贷款落实及贴息补贴审核申报工作,确定本市、县应申请的贴息补贴额,于每年1月2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补贴申请报告和贷款资金审核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县申报贴息补贴的项目和小额贴息贷款申报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详细掌握本地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放贷情况,负责对申请贴息补贴的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证、有效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贷款贴息补贴申请的相关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对贴息额度和标准进行合规性审核。

(七)贴息资金的拨付。林业贷款利息补贴按照预算级次拨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核实的贷款贴息项目提出贴息补贴发放申请,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贴息申请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果品与花卉产业发展补助资金。果品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果树良种(含接穗)、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投入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果品科技支撑等支出。花卉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及先进综合栽培模式推广等的补助。此项补助资金根据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方向、用途和标准使用,并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森林公安补助根据警力、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补助使用范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其中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六章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省级补助资金与中央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配套,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国有林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省级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根据财力状况、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等因素分配。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公平、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项目实施,有效增加全省林地面积,提高全省绿化水平和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十八条 省林业厅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国家任务完成率、良种使用率、果品优质果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控制率、突发事件处置率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森林生态效益改善、果树结构调整和树体改造、林木产业增加值等指标。

第三十条 每年省林业厅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评价结果应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2〕2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9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1〕67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0〕28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3〕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以上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六)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综上所述,关于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依据的相关资料,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出了相关的资料,不管是河北省也好还是其他省份,在补偿标准方面都是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的原则,所以说林地补偿的标准也是根据这一原则来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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