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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利用信息公开争取最大征地补偿利益,你知道吗?

现实中的征地拆迁,往往持续时间长,中间程序复杂并且涉及的信息量很大。

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主导者,掌握着几乎全部的信息资源,而被征收人掌握的信息则经常是非常有限的。

这种情形直接导致了被征收人在协商、谈判补偿安置问题上陷入被动和困境。

此时,政府信息公开这件事对被征收人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有哪些,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梳理一些有用的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首先,我们先要了解一下,哪些信息是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也就是我们有权通过政府获取的都有哪些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所做的上述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此处所列举的5项内容,是政府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并不需要被征收人提交申请,政府如果不主动公开即是违法。

此外,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还有一些信息,既关系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大家很迫切知道,又因为信息的性质,政府不便主动公开,这时被征收人就需要依法提出申请:

《通知》规定: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综上可知,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只要是与征地拆迁项目的推动、补偿安置的落实有关的政府信息,基本上被征收人都有权要求公开,其中很多还是政府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

这也反映了法律政策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监督权的充分保障。

被征收人在维权中要积极行使这些权利,通过有针对性、目的性的信息公开申请来捕获涉案项目的违法点,为自己的补偿安置协商、谈判赢得筹码,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的地位过渡。

行政机关应怎样进行信息公开?

上面我们了解了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接下来说说行政机关怎么样进行信息公开才是合法的。

换言之,就是政府在信息公开这件事上,对我们做了怎样的行为就是违法,我们就可以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对此法律对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对于政府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前述《通知》中规定: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26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实践中,被征收人多会基于维权的实际需要而选择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得以打电话等其他形式履行其公开义务。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上述期限和程序步骤,政府机关如果不按照这些法定的时间和程序办事,比如长久拖延或者对我们的申请置之不理,都是违法的。

此时我们可以选择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政府进行举报。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用这些法律的手段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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