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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最近一段时间,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热门的话题。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我国公民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在法律上,出于一些问题的考虑,我国是由一些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一、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相关的条例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相关条例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况主要有六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看上去十分的简单,情况也不复杂,也就六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具体的案例纠纷中,往往情况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所以建议大家如果遇到了这类纠纷去找律师进行咨询。

延伸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群众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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