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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千万不能错过的期限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句虽不够严谨,但是却阐释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诉讼时效。拆迁同样适用时效制度,被拆迁人如不能及时行使权利,那么将错过维权的最有利时机。今天,晏清律师向各位介绍拆迁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期限—征收补偿决定的诉权期限,一旦错过该期限,将很难改变拆迁方的出价,同时征收单位将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权亦将举步维艰。

案例:

家住合肥市包河区xx区xx村的侯先生,因房屋涉及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于2021年7月收到征收单位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了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内容,但拆迁补偿很低,根本不能满足侯先生一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于是侯先生找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进行咨询,王律师以及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分析侯先生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面明确载明:“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侯先生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鉴于侯先生找到王律师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过行政复议期限,因此,王律师建议侯先生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帮助侯先生确定了管辖法院,起草诉讼手续。最终侯先生取得了合理的拆迁补偿,通过合法渠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侯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如侯先生确实错过诉讼期限,已经遭遇司法强拆,侯先生仍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的补偿,但错过法定期限主张权利,将失去最佳维权时机,也很难提高拆迁补偿

律师帮助当事人维权成功,前提是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错过维权期限,希望各位被征收人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清楚透彻的分析,以免错过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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