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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夏区农村拆迁标准是怎样的呢

武汉市江夏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工作。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统称各办事处、管委会,下同)协助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本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10日内,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被征地的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和村、组张贴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征地方案未经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地公告的期限内,持下列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林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村民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应当提供有关建筑物的合法证件。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办事处、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应当认真核查被征收人提交的证件,经核实的证件作为补偿依据。

疑似虚假证件,应当向原发证单位核实,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经核实或者鉴定为虚假证件,或者证件部分内容虚假的,不予补偿或者重新确定补偿内容和数额。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自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的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和村、组张贴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拒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处理。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土地、安置、青苗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的有关规定,本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划分为4类:

Ⅰ类区域:纸坊街道;大桥新区;庙山办事处庙山村、邬树村、普安村、向阳村、幸福村;藏龙岛办事处长家咀村、梁山头村。年产值标准为2300元/亩。

Ⅱ类区域:五里界街道;金口街道;金口港区;乌龙泉街道;郑店街道;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肖榨坊村;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蔡王村、大李村、小李村、中洲村、吴泗村、方家咀村;梁子湖风景区新华村、北咀村。年产值标准为2100元/亩。

Ⅲ类区域:金水农场、安山街道、法泗街道。年产值标准为1900/亩。

Ⅳ类区域:山坡街道;湖泗街道;舒安街道;梁子湖风景区南咀村、远景村、保福村、保福祠村、梁湖村。年产值标准为1700/亩。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以统一年产值与规定的系数之积为依据。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一)征收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补偿

(二)征收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的,按统一年产值的l1倍补偿

(三)征收林地和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补偿

(四)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补偿

(五)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5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与使用年限之积的1.5倍补偿;但是,使用期不足1年的,按2年补偿

第十六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一)征收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1倍补偿

(二)征收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的,按统一年产值的l2.1倍补偿

(三)征收林地和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8倍补偿

第十七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征收和临时使用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一)征收耕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与使用年限之积的1.5倍补偿。但是,使用期不足1年的,按2年补偿

第四章地上附着物、搬迁、过渡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地上附着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按照武汉市有关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上其他附着物和有关设施补偿费,按武汉市有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规定或者评估价执行。价格评估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途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其余用于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情形支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采取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三)采取入股经营安置并能使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可以以安置补助费入股。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保后征”的原则。

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四条未经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分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征地补偿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林、果、茶、花卉苗木和抢建房屋、构筑物、农业设施等。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协助征地工作的经费补贴及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征地工作结束后6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分别向原登记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依法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依法向区林业部门申请林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原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被征地的土地承包人和其他权利人变更承包合同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被征地的承包人和其他权利人向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申请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或者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林业、农村经济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逾期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和规划、林业、农村经济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经责令仍不申请办理的,由原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和村组进行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协助征地补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等交通建设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重点线性工程项目;

(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四)移民安置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点)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拆迁补偿标准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动,拆迁户们要时刻关注拆迁办发布的拆迁补偿办法。每位拆迁户都有权要求拆迁办支付拆迁款,如果对拆迁款的数额存有疑问的可以自己先行核对,有误的项目再找拆迁办补充支付。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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