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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地补偿的分配对象是谁?

为顺应国家的道路建设,近几年来我国国家正在大力发展道理交通,同时也在进行大量征收土地。在征收土地的政策中也会相应进行补偿。那么,合肥市征地补偿的分配对象具体包括哪些呢?按照相关规定,主要补偿范围包括经济组织、分体土地使用者和其他情况。

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等归谁所有和使用?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是否村民在村里居住年限越久,土地补偿费用越高?

不是。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至于在村里居住的年限不是影响补偿费数额的因数。

4、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时已经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享有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5、本村服刑人员能得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吗?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服刑人员虽然其户口已经被迁往服刑地,但服刑期满后除少数人留在服刑地就业外,大多数人都要返回原籍,其生活仍然依赖于原籍的土地,所以,应当给予其村民待遇。

6、农村妇女结婚后还能得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吗?

由于目前普遍存在地少人多的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原所在村一般对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嫁入方所在村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从而使得出嫁妇女没有承包的土地。在婆家已经生活多年,在婆家所在村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时,应当认定该出嫁女具有同样的村民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7、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包括婴儿吗?

包括。因为婴儿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新生儿出生后,自然就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就应该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不同的是新生儿权利义务的承担由其监护人代理。同时,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要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进行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广大群众应当明确自己是否为受到补偿的对象,若是您的土地并没有进行在征地范围内是不具有相应的补偿的。同时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下发时,广大群众应当以当地的通告信息为准,若是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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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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