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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

在今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就有7处改动。制定该草案也是为了加强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管理规范好外商投资,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健康、快速的发展。2019年3月15日已表决通过,进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将在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其中我们来看看针对外商投资法草案做了哪些重要的改动。

1、政府采购

第16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修改为: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修改的原因主要是无法明确确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是否就包含了服务方面,所以有些代表建议进行研究修改。

2、细化条款

第19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修改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更明确的细化该条例,并也有些代表建议,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来具体化。

3、强化侵犯知识产权责任追究

第2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修改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代表建议,对上述条款进一步予以完善,强化责任追究。

4、新增保密规定

有些代表提出,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责任过程中,知悉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所以建议增加相关方面的规定。增加的是第2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也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里也增加了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调整商会、协会的条款

第2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将上述草案中的“外国投资者”进行了删除改动。

6、外企活动准则适用

第30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因为上诉规定不够全面并作出了调整。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7、授权国务院制定外企过渡具体实施办法

第41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有代表认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主要涉及面比较广,影响也大,所以应当对相关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对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给出建议,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

据此,上述第二款增加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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