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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一、诉讼期间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税务行政诉讼的期限有以下规定:

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须依法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税务行政诉讼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期限”内进行,因此正确计算“诉讼期限”对于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能否胜诉至关重要。

二、计算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时应注意什么?

1.“期限”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在计算期限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条款进行,不能主观臆断,自以为是税务行政诉讼的期限如何计算?税务行政诉讼的期限如何计算?。例如,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就不能理解为半个月,因为二者计算出来的时间有时不完全相同。同样的,3个月绝不等同于90天。税务行政诉讼的双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计算“诉讼期限”。

2.“期限”以时、日计算时,“期限”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不论期限开始的当时或者当日还剩余多少时间,都应从下一个小时或者第二日算起。

3.“期限”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限”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限”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限”届满的日期。

4.“期限”届满顺延。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法定节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国庆节、春节等。

5.“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间。

所谓在途期间,是指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司法文书,或者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邮件运行途中所用去的时间。只要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以邮局的邮戳为准,不算过期。

如果当事人对于税收部门的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纳税项目等有关税务问题不服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的结果还是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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