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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的情况法院应当受理。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最主要是在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时效和涉及到的案件的受理范围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关于行政合同的内容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有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查阅行政诉讼法的解读,也许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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