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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审判与和谐稳定的意义

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运用法律或者民事审判活动,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从而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它偏向于法律的证明,拘泥于法律条文,更侧重于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民事审判会通过法律适用或者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和效果,从而使审判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它偏向于法的价值的实现,重视司法目的的实现,更侧重于辨证逻辑的推理方法。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事物存在的最佳状态,也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共同特点。实现和谐,是自古以来人类不断追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和谐社会不是单一、均质的状态,多元、差异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和谐的社会状态,有其内在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就二者的关系,可以把它们看成是审判结果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审判的法律效果是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形式方面,它要求审判活动、审判结果的形式与程序符合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内涵特征;而社会和谐稳定则是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内容,它要求我们的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符合法的价值,使之得到社会的承认。

民事审判活动必然产生具体的结果也即法律效果,这个结果又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一定的反应,如果这种反应是人们基于共同的法治理念,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肯定性评价,就属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它对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社会和谐稳定之法律效果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具有主观对客观进行检验、测评的性质。同时,任何案件都会产生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关键是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马克思的哲学观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首先是对立的两个方面,通过二者的相互斗争和转化达到统一,进而促进法律的完善,促进法治的健全,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立的根本原因;法律措施适用的机械性,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立的技术因素;法律措施适用的随意性,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立的主观因素;外部对法律适用的非法干预,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立的外部因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性,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立的客观因素。所以,某个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是否体现了审判的价值与要求,主要是看二者是否是统一的。因此,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民事审判法官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官对一个案件的裁判对当事人是有形的,对社会公众则多是无形的,而一个正确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司法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其社会效果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如果司法的法律效果不好,则不可能期望有好的社会效果,地区和谐稳定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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