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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性质不同

1、税务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有关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2、税务强制执行是纳税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强制执行必须由税务机关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并且要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必须有根据,要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纳税人拒不履行;

(3)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二)特征不同

A、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

2.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3.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

4.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

B、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

1、强制性,强制执行以纳税人主观上不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税务机关需要行使一定的手段来保证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实现。

2、执行性表现在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税务处理决定所要求的状态,因此执行性是税务强制执行的又一特征。

3、行政性是税务强制执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审查提请的案件,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经审查合法的,人民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最后做出的执行决定已经是一种准“判决或裁定书”,所以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范畴。

行政复议和强制执行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是由税务机关下达行政决定以后,行为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申请行政诉讼的,但是如果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的话,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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