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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一、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海关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需要强制执行时,首先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写明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海关拟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执行期限、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等,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海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海关强制执行的范围是:当事人提交的保证金及其他担保物,海关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强制执行方式是以当事人的保证金直接抵缴罚款,或将担保物和扣留财物交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罚款。保证金及拍卖所得价款在偿付当事人应缴罚款并支付有关费用(执行费、仓储费等)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返还当事人;反之,不足部分海关可要求当事人缴纳;当事人拒不缴纳的,海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方式?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方式,《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海关自行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方式。间接强制措施是指海关不直接采取措施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而是通过其他间接手段和措施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强制,是指海关通过间接强制没有达到目的或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使用其他方法时,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施加强制,以促使其履行处罚决定的方法。

根据《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直接强制可分为财产强制和人身强制两种情形。其中财产强制是指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海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特定财物实施强制措施,以替代其执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财产给付义务。

如《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将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或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本案中某海关将鼎新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抵缴罚款即属于一种财产强制执行措施。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须满足哪些条件?

1、海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待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因此,生效的处罚决定是强制执行的基础;尚未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因其法律效力不能确定,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第二,当事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海关强制执行的根本前提和核心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才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予履行,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客观上不能履行处罚决定,譬如,当事人经济上没有支付能力,不能按期缴纳罚款,就不能认定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海关也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履行处罚决定,海关自第16日起可视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罚是如果到期没有履行罚款会按照罚款的总额每天追加百分之三的金额。之后还会将扣留的货物和物品抵缴罚款。如果海关在紧急情况下强制执行,还会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身直接加以强制措施,促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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