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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与决定书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全案的具体问题作出的一种书面处理。且其中又有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答复书。相信很多朋友第一次看见这两种书面处理都搞不懂什么意思,不明白行政复议答复书与决定书区别字在哪里。接下里,律图小编会分别举出行政复议答复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让大家有个大概了解。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____县人民政府

答复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于二00五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昭政处字(200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对____村民委员会及____村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冲口村民小组之间就坐落在________村地名叫XXX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

二00五年四月三日,____村XX村民小组因不服昭政处字(2005)1号行政处理决定而向_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人就该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机关提出如下书面答复:

二00四年六月五日,____ _村XX小组提出申请,请求对位于________村地名叫XXX的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及实地勘察,查明了案件事实:发生纠纷的XXX位于___县___乡潮江村,是____ 县____乡与____县 ____乡分界的地方,是XXX山中间凹的部分,东西两边高,东接油茶地边,西接中州屋背山,南接山脚旱地边,北到____乡与____乡的分界线。面积约19亩。发生纠纷的XXX,自土改以来,属集体荒地,从未划分到生产队或小组。潮江村XXX山附近一带的利潭、上潭、中州、冲口四个小组经常在节马梗放牛、砍柴、烧石灰等。20世纪70年代,该村的利潭、上潭2个小组曾在争议的节马梗处开荒造地约1亩,曾种植过红薯等农作物,从 1980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开始就一直丢荒不种。在桂梧高速公路征地前,对XXX的土地权属从未发生过纠纷,到2004年5月XX高速公路征地时,才发生本案当事人之间就节马梗土地权属的纠纷。

以上事实,全部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有些事实是当事人所承认的。

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____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主张拥有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称自土改、合作化、四固定至今都是由人民政府确权划分归其所有,这些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答复人不予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称在2004年5月1日与投资商、____ ____签订了《关于开采石料场的合同》,达成共同开发节马梗石山资源,____乡潮江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再次确认了争议的节马梗土地权属属其所有的事实,答复人认为潮江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并不能代表潮江村委会承认或证明了争议土地属行政复议申请人所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称答复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答复人认为土地纠纷不是通过发证来解决的,其所讲的理由不成立;行政复议申请人以节马梗石山的四周全部土地所有权均属其所有为由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此主张理由不成立,与其所引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相符合。

答复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X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昭政处字(2005)X号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把纠纷土地(XXX)的所有权(在XX高速公路征用前)确权给____县____乡潮江村农民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归潮江村民委员会拥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市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的处理决定。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政府

答复人: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____省XXXX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XX区创业路XX号(新校区),XX东路XX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XX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XXXX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XXX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

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XX,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2、学校虽然向XX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3、国家环保总局环(2004)XXX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4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04)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04)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04)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

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04)XXX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XXX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4年XX月XX日

从以上可以看出,行政复议答复书与决定书区别在于,行政复议答复书是并没有决定的,还在商量与研究中。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政府已经判决生效,具有法律效应的了。相信看到这,各位朋友应该对行政复议答复书与决定书区别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但是,这两者都较复杂,并且牵涉到很多的法律知识,仅靠小编这点解答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律图小编建议您最好找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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