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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老年人的规定是如何?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尊老爱幼一直是其传统美德。但同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有所处罚。那么行政处罚老年人的规定是如何?在规定中,针对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违法人,给予处罚的不执行。那么是怎样的处罚不执行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处罚的不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从三个方面,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强化缓刑的适用以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完善了未成年人的从宽制度并首创了新中国刑法中的老年人从宽制度。但相对于特殊群体身心的特殊性、对社会的社会危害性及未成年人人格的可塑性,其从宽的力度、从轻的幅度及从宽从轻的范围都显得力不从心。如国际上对老人年龄的界定基本上是确定为70岁以下,且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在自由刑、假释、执行刑罚的方式等方面都比一般犯罪人规定的宽恤。《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显然,本条规定是将“审判的时候”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已满75周岁”的时间标准。理论上有人认为,如果将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定为审判时而不是犯罪时,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出现推迟审判的情况,即将一些应当判处死刑且在犯罪时不满75周岁的行为人推迟到已满75周岁后审判,从而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极有可能会滋生腐败,进而造成过度放纵犯罪分子的严重后果。 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应该将死刑对象限制条款纳入刑罚制度改革,将审判时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重度伤残的残疾人并列,一并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

通过以上的内容,针对行政处罚老年人的规定,大家都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法律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放过违法犯罪的那些人,尽管是老年人,只要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有对行为的约束的规定,我们要尊重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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