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所以判断政府作出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主要看三个标注,就是主体标准、职权标准、责任标准。
(3)行政仲裁主体标准和职权标准都符合,但是责任标准不符合,因为责任标准,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影响。如果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就无法称为行政行为。就比如劳动仲裁,劳动纠纷争议双方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纠纷作出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仲裁的性质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
行政仲裁行为如果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话其实是不算是行政行为的,因为它不符合责任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并没有影响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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