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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故而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权,为了防止官官相护,我国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职能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且监督案件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

(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

(2)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4)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

(1)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2)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学校,研究院、食品卫生监督站等。注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4)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进行相应检查鉴的条件。

(5)被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6)行政机关独立承担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7)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就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此种设置主要是为了减少各行政机关的司法压力,同时也限制了各职员的权利,在该项政策实行以来,行政赔偿的那件显著减少了。根据以上规定,各级别的管辖机关之间需要相互监督,且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处罚规定受到上一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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