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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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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事故越来越多,致使很多人都怀疑医生的水平是否出现了问题,在发生医疗过错时需要对其进行鉴定,鉴定的标准是十分理论化的很多人不能很好的理解,下面为您提供一份医疗过错鉴定案例以供参考。

一、医疗过错鉴定案例

陈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以下称被告)做左乳癌根治术,术后作了两个疗程的化疗;2006年3月,陈某感觉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诊断为肋间神经痛并多次实施针灸、推拿治疗。5月初,陈某卧床不起,颈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没有任何缓解。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后,陈某家属获知:陈某做乳癌手术后,癌症并没有根治,2006 年3月开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2006年7月,陈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原告认为,即使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致使挽救陈某生命、提高生存质量的机会错失,被告应予赔偿,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70000余元。

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没有赔偿义务;被告没有过错,陈某当时确为肋间神经痛,被告是对症施治;即使针灸推拿措施是错误的,但和陈某的死亡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陈某系因癌症复发死亡,被告没有赔偿义务。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没有赔偿义务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却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梁彗星教授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对《通知》的误读,所谓“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系指“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如,医疗合同纠纷、质量问题(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否定了梁彗星教授的说法: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仍要按《民法通则》赔偿,其理由有二:《条例》是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应优先适用,但是《条例》仅仅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除此之外,都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否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医疗过错鉴定案例可以让我们更好的去理解发生医疗过错时的具体处理方法,很多人对医疗过错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文章中对于不构成医疗过错是否应该赔偿的情况给予了解答,在发生医疗过错时我们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通过律师的帮助让我们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辽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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