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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相同点和不同点有哪些?

1、相同点是两者发生的主体都是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主体前提还是离不开医疗人员,它们两者是包含关系,有了医疗事故才会有医疗纠纷,所有医疗纠纷是包含医疗事故。

2、不同点是:

1)概念和内容不一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定义满足4个要件:

① 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② 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④ 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有: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既卫生部制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危害性不同,前者是包括医疗事故以外的轻微损害,甚至是无损害。如因误诊、漏诊而延长了病人的诊疗护理时间,或因无效手术等给患者增加了精神痛苦和诊疗护理费用,亦或因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诊治的后果产生了误会等,均可以引起医疗纠纷;而医疗事故的特点必须是给患者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2)、两者性质和危害性上不一样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或称医疗误会)三类。医疗差错是指,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和医疗常规办事,出现一般性错误,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但未达到《条例》所规定的事故规定标准的,称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主要是指因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所限,或因患者特异体质而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没有医疗过失行为而意外发生的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或其家属缺乏医疗知识,对突然发生的意外误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此类纠纷同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消除患者及其家属的错误认识,解除纠纷。没有也不负法律责任。

3)、有关法律、法规对两者的提法上也不同

一个是“纠纷”,一个是“事故”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的是发生的主体都是医疗人员和患者,不同的是它们的涵义、内容、性质、危害性,还有法律法规对两者的提法也是不一样的,要区分好两者,有了医疗事故才会有医疗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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