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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医院应加强管理,切实改进医疗作风。医院应当看到,一般患者并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也不会用专门医疗用语表达,与平常人群相比较更敏感,更需要医生去耐心地了解、告知。同样一件事,说法不同达到的效果就不同。要多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从患者的切身利益作解释,这样才能使患者乐意接受医生的建议。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负有的责任更重大,必须注意医疗作风,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具有知情权,包括对医疗过程的知情权,了解病情和治疗手段等。医院应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病人其致病原因、医疗目的和作法。这样做可以减少医患间的误解,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例如,注意在为患者做检查或治疗时关闭检查室门或用屏风遮挡。有些医院认为实习学生成为医生必须有临床经验,这只是一种医学上的看法,医院最好事先求得患者的同意后,才能由实习学生进行检查或治疗,否则仍是侵犯患者尊严和隐私权的行为。

四、严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在现有体制许可的情况下,对鉴定机构的设置予以改革,目的在于建立独立于医政管理部门、各级医疗机构的鉴定机关。同时,还应制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回避制度等在内的有关工作制度,以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解决医患纠纷的制度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在德国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主要由民法典规定,但由于近年来全民健康保险的实施,医师医疗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典中也有体现。医疗纠纷诉讼在德国发生较少,因为大部分都由中立的医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解决。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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