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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案例

医患关系一直是现在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医疗纠纷时常发生,医病也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当然,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解决问题,过了诉讼时效就很难胜诉了。那么,律图小编在下文和大家聊聊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9个月大的小勤(化名)患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肠炎。入住某医院,小勤左小腿内踝上部输液针眼处渗液,入院第六天小勤出现高热,局部出现红肿、灼热,经穿刺,抽出血性液体,因失血过多,小勤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输液等抢救后小勤才得以存活。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医院负责小琴住院期间已用去的医药费外,再一次性补助医药费600元,如今后发生病变,中医院概不负责”。 2003年3月2日,小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小勤有明确的感染史。病历诊断左踝关节畸形,大部分丧失功能属实。鉴定时检查发现左踝关节弯曲僵直畸形伴10×150px凹性疤痕;右臀部皮肤有7×100px凹性疤痕;双下肢不等长,跛行路,左下肢缩短200px.出现以上现象均属在治疗中消毒不严而出现的后遗症。”该鉴定结论为:“鄢小勤伤后伤残等级属2个7级”。

小勤即和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医院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589.80元。 被告中医院在答辩中认为:

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2、原告现在的残疾与中医院无关;

3、本次医疗纠纷已作处理。根据以上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本案是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应从受害人知道是侵害行为及加害日之时起算。故本案的诉讼时效适用“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权利被侵害的,则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的特别诉讼时效”规定。小勤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当是2003年3月5日的法医鉴定结论时间,故原告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小勤伤残赔偿标准的时间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款“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定残之月及2003年3月起算。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中医院赔偿原告小勤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原告的检查、住宿、鉴定等费共计73356元。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应当知道” 的标准,具体来说,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后一段时间,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即知医院有过错)时,也可以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最终损害后果出现后超过20年患方未起诉的,丧失胜诉权。

同时,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年内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或双方经第三方调节机构调解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仍为一年时间。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时间计算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胜诉权。所以,一定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若需要法律帮助,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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