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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主管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四)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和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监管,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

(十)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队伍培训和行风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规划与产业管理处与其合署)。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政策;督促局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拟定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负责统计和财务工作;协调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二)执法指导监督处。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普法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的依法保护。

(三)宣传管理处。拟订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和政策;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实施准入、退出管理;负责法规赋予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审批节目的管理;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质量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

(四)电影管理处。拟订电影事业与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电影创作、制片、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影制片单位和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核、审批和电影片的属地审查;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等电影公共服务;承担省农村电影放映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艺术管理处。拟订广播剧、电视剧、影视动漫和广播电视文艺类节目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监管广播剧、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和文艺类节目的创作、生产、发行、播放;承办境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进口、合拍剧(片)制作发行、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综艺节目制播的审核、报批。

(六)社会管理处(挂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牌子)。拟订社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及公共视听载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管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的业务;承办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建立、撤销审核、审批;负责视频点播业务、区域性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审批与监管;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监管。

(七)科技管理处(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与其合署)。拟订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网建设与运营;承办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道)、功率等技术参数和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数字化发展和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

(八)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规划;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广播电影电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现任领导

巡视员:单烈

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二)新闻单位记者证监制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协同省新闻出版局对广播电视记者证进行管理。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草稿)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

本机关还将采用楼下大厅触摸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主楼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先填写《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申请实行实名制。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本人(含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本机关暂不直接受理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电话等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况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补正申请通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等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监察室举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监察室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号111号。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

浙江省监察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7号 。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本机关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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