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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

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历史发展

性骚扰是一个“拥有很长的过往,历史却很短的问题”,是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不断提高并经过女权主义者的据理力争,才逐步从道德的范畴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法律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关于性骚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里所指的性骚扰是指除去强奸等性暴力犯罪外,有性意涵的、不受欢迎的导致严重后果的动作、手势、语言及图文展示。性骚扰的实质是侵犯被骚扰者的性自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 随着我国公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对这个原来“欲说害羞”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2001年7月西安市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因缺少证据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童女士败诉。此后全国陆陆续续的性骚扰案例不断涌现,但绝大多数都以原告的败诉为终。 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是性骚扰案的三大特点,之所以会出现这三个特点与性骚扰本身的特点不无关系,当然也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的滞后有关。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才第一次提到性骚扰这一法律术语,关于如何反性骚扰更是轻描淡写;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终见“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规定。但是因同样没有解决性骚扰的性骚扰只是“水中望月”。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反性骚扰法律是逐步向前发展的。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性骚扰词源的分析及对性骚扰这一概念内涵的扩张,得出性骚扰是侵权行为的本质;第二部分是对性骚扰侵权行为各要素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有的反性骚扰的法律的分析并指出其不足;第四部分是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反性骚扰立法例的介绍并总结出几点经验;在第五部分中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性骚扰立法的建议。

表现形式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主要类型

补偿型性骚扰:大多数性骚扰者属于这类男人,由于长期性匮乏或性饥渴导致的一时冲动势必使他对女性做出非礼的冒犯举动。此种人的骚扰行径多是出于不同程度的亏损心理,骚扰的目的与其说是想占有女人不如说是想占便宜。

游戏型性骚扰:多是有过性经验的男人,懂得女性的弱点,把女性视作玩物,对女人的非礼和不敬出于有意的游戏心态。这类男人一般是“猎物能手”或花花公子。骚扰的目的一半是为了猎奇,也为印证自己的男性“势能”和“本事”。

权力型性骚扰:多发生在老板对雇员或上司对下属,尤以女秘书居多。骚扰者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骚扰时虽然也多出于游戏心态,却比一般游戏者的表现要“高级”且“彬彬有礼”。此种骚扰者大都把女性视为“消费品”,且因为明显的利益关系,他甚至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并把这种骚扰当作自己的“专利”。

攻击型性骚扰:此种男人多半在早年和女人有过不愉快的关系史,对女人怀有较大的恶感和仇恨,把女人视为低等动物或敌人。他的骚扰有蓄意的伤害性或攻击性,骚扰者有时并不想占有那个女人,不过是满足和平衡他对女人的蔑视和仇恨。

病理型性骚扰:这是带有明显病态表现的性骚扰,如所谓的窥淫癖和露阴癖。此种男性骚扰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失调者。骚扰本身能给他带来强烈的性冲动和性幻想,却无法“治愈”他,反倒会加深他的病症。

认识误区

只有女性才会受到性骚扰

根据一般数字显示,大部分受害者为女性,但事实上男性也会遭受性骚扰,但数字普遍偏低,这可能基于下列原因:男性对于性骚扰的认定范围较女性的窄。就是说,大部分男性在界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骚扰时有一个较大的容忍度,或者他们大都不以为意。如:被人拍拍腰背,女性对这种行为的敏感度较男性的敏感度高;若遭受女性性骚扰,男性大都不愿向外界诉说。他们担心可能没有人会相信。男性的自尊心促使他们不愿向人诉说。他们被女性性骚扰可能被理解为懦弱,亦表现了他们脆弱无能的一面。

只有年轻、容貌好的人才会被性骚扰

无论何人,不论他的性别、年纪、外貌、特征或背景,均有可能受到性骚扰。而且女性衣着性感也不可以作为性骚扰的借口。

语言上的性骚扰比身体上的性骚扰更普遍

事实上,言语上的性骚扰更为普遍,如色情笑话等。很多人认为一些带有性意识的言论或笑话是对另一方的一种赞美,但问题在于对方的感觉究竟是赞美或侮辱。

心理分析

性骚扰心理产生分析

性骚扰心理的产生,与人的性欲求心理的异常有很大的关系。性欲,或性欲求,是人的性意识活动中最主要的一种性心理因素,它构成人的性行为的内驱力。有性欲求并不一定会导致性骚扰或性犯罪。只有在性欲求通过正常渠道达到满足时才不会导致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与社会规范而走向邪路。人的性需要受到性意识的驱使,而性意识变成性行为的中介是性活动的动机,性动机激发当事者去行动,使人进行性取向、性对象的选择,以求得性欲的满足。性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其所引起的性动机越稳定,越有力。但人的性意识,又决定着人的性冲动的方向。一个性意识不健康的人,就必然决定着其性冲动的方向朝着邪路上发展,并不能以自己的性观念、性道德来约束自己的性冲动。人如果没有这种自约力,加之没有正常的途径来满足性冲动,则会在其他因素的促动下,使性冲动转化为性骚扰,或性越轨,或性犯罪。

另外,人的性压抑也会使人形成性骚扰心理。积欲长期得不到合理、正常发泄的人,则会以歪曲的形态发泄自己的积欲。

哪些人更容易受到异性骚扰

容貌漂亮,富于性别魅力的人。性格软弱、柔顺,独立性差,喜欢逆来顺受的人。处于被异性支配和操纵地位的人。经常与异性打交道特别是经常与那些作风不正派的异性打交道的人。婚后生活不幸福的已婚者,择偶失败或情场失意的未婚者,当他们的这些个人隐私被泄露,并且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时,都容易受到异性骚扰。

哪些人更容易对异性实施骚扰

攻击性、侵犯性强、支配欲强和占有欲强的人。掌握某些社会资源如权力、财富和地位等的人。婚后生活不幸福、择偶屡遭失败,造成自己情爱和性欲长期得不到满足的人。思想淫乱、道德败坏的人。某些性心理障碍者。

法律保障

中国法律法规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

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中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规定较为明确。

在中国台湾,2002年公布了两性工作平等法,分为敌意工作环境与交换式性骚扰,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行为人与受害者之性别不限。

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国外法律规定

德国:于1994年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美国:行政管理方面有机会均等委员会于1980年发布之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美国方面的定义较德国严谨,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则是以民法之侵权行为之规定为主。2013年12月2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经修改的《男女雇用均等法》准则,其中规定同性间的不当言行也属于性骚扰。新规定将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法国:政府定于21日发布一项打击性暴力的法案,新规包括对街头性骚扰当场罚款以及延长提出强奸指认的期限。这项法案需经法国议会通过才能生效。针对街头性骚扰行为当场罚款,罚款数额从90欧元到750欧元不等,如果是累犯或情节严重,罚款数额可能更高。

主要影响

耻辱感

性骚扰会影响和限制被骚扰者的生活,损害她的形象以及自尊和自信。个人尊严是自我价值的护卫,自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若一个女人屡次遭受性骚扰,她就容易怀疑自己的价值。人们总是对高贵的和好的东西生出捍卫之心,假如你不认为自己高贵,你怎么可能去捍卫自己呢?而性骚扰带来的耻辱感对女人自尊和自信的损伤往往混淆了她自身的价值标准。使她变得自惭形秽。

恐惧感

由于生理差别和文化影响,很多女人本来对男人就有种莫名的恐惧,性骚扰的发生会增加她的厌恶和恐惧,使她生活在恐惧、怀疑和压抑之中,加上人有想象的禀赋,不快的想象很有可能使她患上“男性恐怖症”,以致严重影响她对整体男性的看法。

自闭

有些女孩因性骚扰的痛苦记忆而陷入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习惯性恐惧中,从此有意识地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与男性交往,拒绝恋爱和结婚,变得悲观厌世,成为性骚扰的牺牲品。

盲目依赖

由于胆小和恐惧,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很可能产生盲目依赖感,下意识地想置身于某个男性的保护。这种过分企盼安全的不安全心理使她容易产生“急于求成”或“速战速决”的婚姻错误。一旦成婚,发现自己一心托付的男人并不比性骚扰者好多少,甚至那个男人在得到她以后还会用她曾经的伤痛再度刺伤她。

预防措施

温馨提示:应该教育青少年尊重彼此,不能过于态度轻浮,避免单人夜行或在不安全的地方独处,勿食陌生人的饮料食物,勿去外面饮酒(万一需要的话可在家里饮)......,减低风险系数,这能保护自己。

1.上班正常着装,不穿暴露衣服,夏天避免无袖衫和短裙,若工作需要,保险内衣裤必须穿好。

2.遇到单位有色狼领导,应该敬而远之,或选择离职。

3.遇到单位同事故意对自己讲黄色笑话,应嗤之以鼻,敬而远之。

4.工作时间如果累了,可上洗手间或者走走,应避免单独一人在办公桌上睡着,如果单独一人睡着后,被色狼同事或者上司撞到,难免发生事件。

5.单独进男上司办公室应保持开门状态,举止大方而自然,若上司示意你关门,应虚掩着门,尽量不要锁上。

6.如果被色狼同事或上司袭击,比如突然搂抱,则身体应保持僵硬状态,并竭力挣扎,从头到尾始终反抗,并用手脚踢打周围物品,如烟灰缸,台灯,桌椅等弄出巨大声响,同时大声语言警告和威胁.

生活篇

1.时刻记住,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绝大多数的“好人”对你“好”都是伴随有目的性的,不要被对方的外表所蒙骗,任何高级的骗子或色狼都不会在脸上写上标签的,真正无私对你好的人大概也只有亲人。

4.警惕陌生人或者是不熟悉人的食物、饮料、香烟等等,这些东西很可能掺有药品,一旦被下药,而昏睡过去,则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也要注意,在公共场合,比如说酒吧,KTV等地,如果中途离开再回来,请不要再食用桌面上的任何食物或饮料;如不小心被下药,

5.有不少女性在公交车、地铁上都被色狼性骚扰过,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大声斥责,切忌忍让。

(注:更多预防措施,如“酒桌篇”“现场篇”可继续翻阅参考资料:)

男性如何应对性骚扰?

据《中国白领私生活大调查》显示,在几百万名25至35岁的白领中,超过一半的男白领承认遭受过不同程度的骚扰,包括语言挑逗、强迫性行为、触碰身体等。

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大声斥责,切忌忍让。例如,女人在办公室或者男人堆里,举止不端,坐没坐相,站没站相,或者骚首弄姿,下作连连,一会儿扩胸劈腿,一会儿弯腰露屁股,动作夸张,惹人眼球等,遇到危险及时报警。

人无论男女都不应该受到骚扰或者骚扰别人,外表不是判定一个人品行的标杆。性别也不是男性不会受到性骚扰的保护伞,如果你受到过骚扰或者正在被骚扰,勇敢一点,反击他/她。你要记住,这一切不是你的错,是他/她的。

依法保护: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来保护男性受害者。专家认为男性反击性骚扰,可以从《宪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寻找对应条文规定,可用“人身权”不受侵犯来回击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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