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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一词多指有条文规定的宗教徒必须遵守的生活准则。戒律的梵语是尸罗,S/ila译曰戒。意思是防非止恶之义。梵语优婆罗叉Upalaks!a,译曰律(净影),梵语毗尼Vinaya,译曰律(南山),法律之义。

佛教术语

1.宗教禁止教徒某些不当行为的法规。如佛教有五戒、十戒、二百五十戒等类。道教亦有五戒、十戒、一百八十戒等类。《百喻经·蛇头尾共争在前喻》:“如是年少,不闲戒律,多有所犯,因即相牵入于地狱。” 唐 杨炯《后周明威将军梁公神道碑》:“恨深负米,荣暨击钟,爰持戒律,思答慈容。” 宋 高承《事物纪原·道释科教·戒律》:“ 汉灵帝 建宁三年, 安世高 首出《义决律》二卷,次有比丘诸禁律。 魏 世 天竺三藏 昙摩迦罗 到 许州,至 洛 ,慨 魏 境僧无律范,遂于 嘉平 中,与 昙谛 译《四分羯磨》及《僧祇戒心图》,此盖中国戒律之始也。” 老舍《牺牲》:“他必是一种什么宗教性的戒律,使他简单而又深密。”

2.泛指其他成文或不成文的戒条。 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六:“尝制圣门戒律八条,自警警世。” 柯岩《从一个孩子看中国》四:“清规戒律,密如罗网。”

戒,亦称增上(卓越)戒学,指戒律。即防止行为、语言、思想三方面的过失。由于大小乘的不同,其戒律也有所不同。另外对出家的僧侣和在家的居士也有所区别。例如小乘有五戒、八戒、二百五十戒等;大乘有三聚净戒、十重四十八轻戒等。小乘五戒为:杀生、偷盗、邪淫、妄语、饮酒。八戒为:在五戒外另加卧高广大床、花鬘璎珞、歌舞戏乐。二百五十戒:即二百五十项应戒的言行细目,合并为五项时,称五篇门。大乘三聚净戒为:摄律仪戒、摄善法戒、摄众生戒。十重禁戒为:杀生、偷盗、邪淫、妄语、饮酒、说过罪、自赞毁他、悭、瞋、谤三宝。四十八轻戒为:不敬师长、不举教忏、背正向邪、不瞻病苦等四十八项具体戒条。

禅指

概念

戒,防非去恶;律,也就是发.清规戒律,指佛门弟子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戒律.佛门弟子的修行可以概括为"戒,定,慧 三学,其中戒为基本.<楞严经>卷六:"摄心为戒.因戒生定,因定发慧,是则名为三无漏学

佛教的戒律观

甲骨文的“戒”字中间是一把长戈,左右两侧是两只手,合起来像两只手紧握长戈,以防来敌。金文和小篆把两只手移到“戈”下。《说文》曰:“戒,警也。从?,持戈,以戒不虞。”“戒”的本义是“防备”、戒备。由“戒备”引申为“警戒”。这个意义后作“诫”。由“警戒”引申为“告诉”、“预告”。由“告诉”引申为“晓谕”、“命令”。由“警戒”又引申为“戒除”、“禁戒”。由“戒除”引申为“斋戒”。由“戒除”又引申指“佛教的戒律”。由“戒备”又引申为“准备”、“具备”。因“防备”含有“谨慎从事”意,所以又引申为“谨慎”。

戒指

现借指“戒指”。(据四川辞书出版社《汉字形义演释字典》) 康熙字典对“律”字的解释记载是:【唐韵】吕戌切【集韵】【韵会】【正韵】劣戌切,音嵂。【玉篇】六律也。【广韵】律吕也。【说文】均布也。十二律均布节气,故有六律,六均。【尔雅.释器】律谓之分。【注】律管,所以分气。【前汉.律历志】律有十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黄帝之所作也。

历史

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闲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筒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后汉.律历志】殿中??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灵台用竹律六十??日如其历。【史记.律书注】古律用竹,又用玉。汉末以铜为之。【书.舜典】同律度量衡。【礼.王制】考时月,定日同律。 又【尔雅.释诂】法也。 又常也。【注】谓常法。【正韵】律吕万法所出,故法令谓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释名】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左传.桓二年】百官于是乎咸惧,而不敢易纪律。 又军法曰律。【易.师卦】师出以律。 又??书曰律。【前汉.法志】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晋书.法志】秦汉旧律起自李悝。悝着网捕二篇,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又爵命之等曰律。【礼.王制】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疏】律即上公九命,缫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 又【尔雅.释言】述也。【礼.中庸】上律天时。 又【尔雅.释言】铨也。所以铨量轻重。 又理发曰律。【荀子.礼论篇】不沐则濡栉,三律而止。【注】律,理发也。

又诗律

【杜甫.遣闷诗】晚节渐于诗律细。 又戒律。【佛国记】法显慨律藏残缺,于是以弘始二年至天竺,寻求戒律。 又【尔雅.释器】不律谓之笔。【注】蜀人呼笔为不律也。 又斛律,耶律,??复姓。【姓谱】斛律,代人,世为部落统军,号斛律部,因氏焉。耶律,辽之后。 又【韵补】与嵂通。【诗.小雅】南山律律。【司马相如.大人赋】径入雷室之砰磷郁律兮,洞出鬼谷之堀礨崴魁。 在佛教中,‘戒律’指防止佛教徒邪非之戒法规律。梁高僧传卷一记述昙柯迦罗译出僧祇戒心图,更请梵僧立羯磨法受戒。此为我国戒律之始。唐代,鉴真赴日,于东大寺设戒坛授戒,并建立唐招提寺弘传戒律,戒律遂流传于日本。

我国与日本之佛典

用‘戒律’一语之例颇多。然在印度经律论中缺乏典据,亦不见其定义。如长阿含卷十五种德经(大一.九六下):‘舍家财业,弃捐亲族,服三法衣,去诸饰好,讽诵比丘具足戒律。’

原语

上引之中,‘戒律’原语,对照南传长部 Son!adan!d!a sutta,其相当字为 patimokkhasamvara,即梵语pratimoks!asamvara 。此梵语通常译为波罗提木叉律仪,或别解脱律仪。波罗提木叉译为戒律之例,亦见于杂阿含经卷二十五。又分别功德论卷一(大二五.三二上):‘此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弥、清信士女所可闻见,故曰律藏也。’其中,‘戒律藏’之原语为Vinaya-pit!aka,然而,普通 vinaya 仅译为律。 由上例,可见戒律之原语并不一定。通常,戒之原语为 sila 或 sila。此外, siksa, sikkha(译作学)亦译为戒,又有 s/iks!a^pada(译作学处)亦然,例如二百五十戒之戒字原语即为 s/iksa^pada。又 pra^timoks!a, pa^timokkha(音译波罗提木叉)译为戒本、戒经等,upasam!pada^ 译为具足戒。故知‘戒’之原语,极为复杂。律之原语,除特殊情形外,泰半为 vinaya。由此,戒与律之原语,可视为 s/i^la 与 vinaya;然而 s/i^la-vinaya 合成语在巴利三藏中并未发现,汉译之小乘律及大乘经论中均无此语,故戒律一语实难下定义。

概言

戒,系以自发之心守规律;律,则含有他律规范之意义。盖佛教教团之确立,须赖教团秩序之建立,故有分别制成之规律条文,与违反时之罚则,凡此,皆称为律。若由内心自发遵守一切律文,则称为戒。或亦有以戒律仅为一般之规范者,此一说法甚为普遍。要之,戒之范围窄,律则包含一切律仪,僧人之威仪亦含摄其中;即就广义而言,‘戒律’一语实有戒、律、律仪等义。〔四分戒疏卷一上、大乘义章卷一、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之一、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第三章、第四章(印顺)〕

(请参阅《 佛学大词典 》)

【戒律】《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 (术语)五戒十善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防止佛徒邪非之法律也。梵语尸罗, ila译曰戒,防非止恶之义。梵语优婆罗叉Upalak&sdotblw;a,译曰律(净影),梵语毗尼Vinaya,译曰律(南山),法律之义。汉灵帝建宁三年,安世高首出义决律二卷。次有比丘诸禁律。魏世天竺三藏昙摩迦罗到许洛。慨魏境僧无律范,遂于嘉平中与昙谛译四分羯磨及僧祇戒心图。此为中国戒律之始。见僧史略。大乘义章一曰:‘言毗尼者,名别有四:一曰毗尼,二曰木叉,三曰尸罗,四曰律。(中略)言尸罗者,此名清凉,亦名为戒。三业炎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国名优婆罗叉,此翻为律。解释有二:一就教论,二就行辨。若当就教诠量名律,若当就行调伏名律。’四分戒疏一上曰:‘或云尸罗,或云波罗提木叉Pr&amacron;tmok&sdotblw;a,或云毗尼。(中略)初云尸罗,此翻为戒。戒有何义?义训警也。由惊策三业远离缘非明其目也。(中略)三云毗尼,唐称为律,古译毗尼,皆称为灭。今以何义,翻之为律?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略抄)。是初净影于毗尼有四名,别举律之梵名,后南山但为三名,以律之梵名为毗尼也。’开宗记一本曰:‘言律藏者,梵云优婆罗忏,此译为律。律则法也,非法无以肃威仪也。’资持记上一之一曰:‘律者梵云毗尼,华言称律。(中略)不出三义:初言律者法也。从教为教,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中略)二言律者分也。谓须商度,据量有在,若律吕分气也。(中略)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笔也,必审教验情,在笔投断。’

戒与律的并称

【戒律】《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 戒与律的并称。戒,梵语尸罗(s/i^la),指防非止恶的戒法。律,梵语优婆罗叉(up-alaks!a),或毗尼(vinaya),指生活上的规律。《大乘义章》卷一云(大正44.468a)∶ ‘言尸罗者,此名清凉,亦名为戒。三业炎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中略)以能防禁故,名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国名优婆罗叉,此翻名律。

解释有二

(一)就教论,(二)就行辨。若当就教诠量名律,若当就行调伏名律。’ 戒与律原有不同的意义,而‘戒律’并用,意谓维持佛教教团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规范。亦即‘律’指为维持教团秩序而规定的种种规律条项及违犯规律之罚则,属于形式的、他律的。‘戒’指内心自发性地持守规律,属于精神的、自律的。然而戒与律并非分离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维持教团之秩序。

曹魏

嘉平年间(249~254),天竺三藏昙柯迦罗至中国,译出《僧祇戒心图》,为戒律传入中国之始。唐代,鉴真赴日,于东大寺设戒坛授戒,又建唐招提寺弘传戒律,戒律遂传至日本。

印度佛教

戒律在印度佛教中,是所有佛教徒必备的条件,所以没有单以戒律成立宗派的意识。但在民俗习惯、气候风土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要完全按照律典上的戒条规定去实践,实在很困难,因而除了逐渐加强对律文异解及戒律内涵的探讨,以及产生完全以律藏之研究为主的律宗之外,其他如依据《法华经》而形成的天台宗、依据《华严经》而形成的华严宗、教外别传的禅宗,皆各有独特的戒律。

中国佛教

日本在传入中国佛教中的律宗后,不久又发展出依据《法华经》而形成大乘圆顿戒,并舍弃一切禁令式的戒律特质,而创造独特的戒律。 ◎附∶木村泰贤着.欧阳瀚存译《原始佛教思想论》第三篇第四章〈戒律之精神〉(摘录) 佛陀以解脱正道、劝导出家、依于纯真之动机为主。其有动机不纯真者,亦姑容认之。斯即佛陀之教团即僧伽所以扩大之一因也。虽然,佛陀所最感困难之点,实亦在此。盖由于动机真纯者,中途纵有过失,亦容易复其本来。若原出勉强者,而欲使之心向真道,则其事匪易。适应于兹必要,佛陀乃设为规则,是为教团之外表的规定,即律(vinaya,毗那耶)是也。 据此,一方可使佛弟子辈,得同为释子沙门而统率之。同时于他方,则纠正其中所发生之违误,而使成湛然纯净之沙门。且循于教团之扩大,益感此需要弥切,寖至不得不设置极其细密之规定。以此规定,编成系统,是即谓三藏之一,毗那耶(律)藏也。大约比丘为二四0条(中国概谓之二五0戒),比丘尼更于此外,增加数十条。佛教团依此,乃得所凭藉。故虽以不纯之动机,或勉强出家之弟子,亦当循兹外表,渐使道行殊胜,其效果固非常之大也。 盖佛陀所重者,虽完全为基于自觉、精神方面之修养,但精神之修养,亦赖于外表之道行。今欲划一此类事实与各色各样之弟子,固以依于外表之规定为最有效,爰据此理由而为施设。是故凡兹规定,即至佛灭后,亦如佛在时。为维持僧伽(教团)最属重要者。其为一定秋毫不可犯之物,固无足异,尤其以戒行最高之迦叶(Kassapa),为教团之领导者,弥足以示戒律万能主义,特占胜利也。 虽然,吾人兹宜注意者,即戒律之精神是矣。戒律之为物,原多适应于时、处、位所制定者。且自佛陀入灭之际,对于阿难之遗训考之,当勿忘茍过于拘执律之条文,则反不合于佛陀之精神。试再征诸当时之舆论,亦得证明之。如《中阿含》〈伤歌罗经〉∶ ‘何因何缘,昔沙门瞿昙施设少戒,然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缘,今沙门瞿昙施设多戒,然诸比丘少得道耶?’ 此佛陀晚年,多数人于集会时所述之批评也。盖当佛陀传道之初,出家者多由于真诚纯净之动机,故得解脱者其数较多。反之,迨后多为依附僧伽之势力而出家者,故得道者其数较少,即根据于此等事实者是也。质言之,若就此放任之,则不易解脱之人必多,斯佛陀所以制定多戒,众人不能洞悉其故,缘有如上之疑议。

综之

即自此考之,亦足以明制定多戒,原非佛陀之本意,洵为出诸不得已。是故假若佛陀会下,无不良分子,尽属上机,则就令其时其处,有所制定,然亦无似此之繁琐,固不待言。且若以此为时处不同所制定,则与今日所传之戒律,亦当大异其趣,讵非易于推知者耶。由此以谭,吾人以为厥后灰山住部(鸡胤部,Kukkutika)视戒律为方便说,主张不当过于拘执(假若《部执异论疏》之记载为碻实),殊可谓得佛陀之真意。要之,戒律固属出家修道之大指针,然过于拘泥末节,亦断难得佛陀之真意,吾人固始终认为如此也。 〔参考资料〕《梁高僧传》卷一;《四分戒疏》卷一(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之一;圣严《戒律学纲要》;《近代中国的佛教制度》(上)(《世界佛学名著译丛》{82});《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律宗思想论集》(《现代佛教学术丛刊》{88}、{89});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历史》;佐佐木教悟《戒律と僧伽》;佐佐木教悟撰.关世谦译《戒律学的佛教》。

不可为白衣、沙弥说毗尼藏

“今此集要。特为乐简者便于行持。勿令未受者辄先披阅。 倘或沙弥展览。即应诃止。如或不然。彼此招罪。

问。世尊说教。如一雨所润。凡有沾者。无不获益。昔有闻经半偈。免堕狗胎。牛负大经。后世为沙门者。何故律藏独为珍秘。岂不能利益人。抑不欲利益人耶。又设未受具人。发心阅藏。安知佛禁而不检阅。更有书写剞劂之辈。必已经眸。倘后发心受戒。为许进具。为竟作重难耶。若作重难。则佛法中亦有限阱。甘露反成毒药也。

答。经贵流通。所以成闻熏之种。 律宜珍秘。所以防贼住之愆。一秘一通。总是如来四悉巧被。至于无知误阅。书刻经眸。既无盗法之心。应非重难之例。然书刻者。未必能解。犹可融通。阅藏者必至了知。应须严禁。 是在知法者善为开导矣。

又问。毗尼篇聚。既 不许白衣沙弥等预知。何故涅槃会上。世尊于人天大众中。广说五篇七聚。嘱付后昆。使莫违犯。岂涅槃经。亦止为比丘说。亦不可流通世间耶。

答。涅槃会上。纯是大菩萨众。决无 盗法恶人。故于篇聚之名。总不复讳。然仅出其名。不出事义。今设讲演涅槃。亦不须细释可也。”——藕益智旭《重治毗尼事义集要》

“戒因缘经云。 若比丘向未受戒者。说一句戒。波逸提(由六群向沙弥说毗尼故制。盖以五篇之名。唯大僧法。 沙弥等。必不可闻。闻则成 盗法重难故)。律摄云。若不请。辄为人说。得越法罪。”——《毗尼关要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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