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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权制又称母系氏族制。 指按母系或女子血缘关系计算继嗣关系和继承财产关系的氏族、家庭制度。始于氏族公社 的产生,终止于父权制的确立。氏族产生时代,人类实行的是群婚制对偶婚;当时人们只能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此世系只能按母系计算,加之妇女在生产、家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形成了母权制。

简介

其特征:氏族内外的一切事务由氏族女酋长管理,她领导全体成员从事各项生产活动,有权对氏族事务作重大决定。氏族内实行母系继承制和男嫁女、从妇居的婚姻居住制度,婚姻生活采取丈夫走访妻子的形式。家庭的统治者是女人,财产由女人占有,经济由女人控制,家庭中儿女的婚姻嫁娶全由母亲决定,亲属传袭依母系传递和计算,女人可以支配男人的命运,男人不但听从女人指挥,而且把妇女当神一般加以敬奉。人类学家曾以实地观察证明了母权制确实存在过。如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为一家之长,有权选择及罢免酋长,决定儿子是否出征,并占有财产等。

形成原因

原始公社初期形成的女子在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占支配地位的制度。由于经营农业、饲养家畜和管理家务,都以妇女为主,又由于群婚,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这样就形成了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氏族公社。后来被父权制所代替。

认识误区

最初提出母系阶段论的是瑞士学者约翰·巴霍芬(Johann Bachofen),在1861年出版的一本书中,他根据从希腊神话和古代传说中搜罗出的一些线索,比如亚马逊女战士和普遍存在的女性生殖崇拜,认为早期社会不仅是母系的,还是母权的;他还不甘落伍的配合维多利亚时代流行的社会进步观,提出了一种阶梯式社会进化理论,按女权男权的此消彼长,将社会史划分成了四个阶段。

巴霍芬的著作适时启发了恰好正在研究亲属关系的美国人类学家路易斯·摩根(Lewis Morgan),由于摩根接触过的易洛魁社会恰好是母系制的,所以很快被巴氏的理论所吸引,并与他建立了通信关系;此后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里,摩根很大程度上采纳了巴氏的观点,将他所了解的易洛魁母系制一般化为早期社会普遍经历的“母系氏族阶段”。

和巴霍芬相比,摩根是更严肃的人类学家,他做过一些田野调查(但不是对易洛魁),所用材料也更具实证价值,但他的系统性信息来源主要是语言学材料,从中推断婚姻与亲属制度的可信度并不高,最大的问题是,和那个时代喜欢构造宏大体系的博学家一样,他的阶梯式社会进化理论同样是以想当然的猜测为主。

摩根之所以认为存在一个母系阶段,是基于这样一种轻率推导:早期人类是乱交的,没有固定配偶关系,因而不知其父只知其母,也难以防止近亲交配,所以最初的血缘群体(即氏族或胞族)只能按母系组成,所以早期社会必定基于母系制的。

这里存在两个误解:首先,防止一级近亲(兄妹、父女和母子)交配无须以固定配偶为前提,只须实行外婚制(Exogamy)和从夫(或从妇)居即可,也就是遵循这样三条原则:不和与自己出生于同一群体的异性交配,性成熟后离开出生群体并加入其他群体,不与性伙伴的子女交配;许多动物正是通过这种方式避免近亲交配的。

第二个误解是:组成父系氏族无须以父子关系可辨认为前提,只须实行外婚制和从夫居、并且兄弟关系可辨认即可;比如从若干同母兄弟开始,每一代所有女儿都离开,并接纳来自其他群体的女性,便可确保群体男性成员始终拥有共同的父系祖先;实际上,黑猩猩正是通过这样的安排组成了父系氏族,尽管它们没有固定配偶,也不知有父。

巴霍芬和摩根所犯的另一个错误,是制造了母系制和母权制(matriarchy)的混淆,实际上两者没有他们所认为的固定联系或因果关系,大多数母系社会要么是平等主义的,要么是男权占优的,由男性充当酋长、族长或头人的角色,迄今没有任何社会被人类学家普遍承认是实行母权制的,尽管曾有个别社会被少数人类学家认定为母权社会。

论证

1861年瑞士法学家J.J.巴霍芬在《母权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母权”(matriarchy)一词,论证了家庭史上母权制的存在。他认为原始家庭时期曾有一个母权家庭阶段,即家庭的统治者是女人不是男人,财产由女人占有,经济由女人控制,各项事务由女人决定,亲属传袭依母系传递和计算。他第一个证明了母权先于父权存在,论证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认为原始“杂婚”制是母权制存在的根据。在“杂婚”制下排除了认识父亲的任何可能性,世系只能依母亲方面确定和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原初都是如此。妇女作为母亲是年轻一代确切知道的家长,享有高度的威望。他在对古希腊悲剧作家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三部曲的解释中认为,该剧以戏剧的形式证明了母权的存在和以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巴霍芬之后,英国法学家J.F.麦克伦南进一步证明了母权的存在,认定母权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F.恩格斯肯定了巴霍芬和麦克伦南的这些思想,认为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发表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认为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人类学家曾经以实地观察资料证明了母权制确实存在过。比如,根据摩尔根的考证,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为一家之长,有权选择及罢免酋长,决定儿子是否出征,并占有财产等。还有些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认为舅权的存在也与母权存在有关,是母权存在的旁证。在母权社会里,母权由舅权代替,舅权表现母权,舅权是母权向父权的过渡形式。在美洲和澳洲的部落中就有舅权家庭制度,舅父对外甥有控制权,其职务也由外甥继承。在中国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直到今天还有舅权存在的遗俗,如举行婚礼时,由舅舅坐婚宴的首席。

对于母权是否存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母权一词纯粹是19世纪一些学者的臆造。英国学者H.J.S.梅恩在《古代法律》(1861)一书中认为,父权制是家庭的最初形式。另一些学者认为舅权存在是可能的,母权则不可能存在。

中国

21世纪中国仅有的母权制地区——摩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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