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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个参政的民主党派之一,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内地实行以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为参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进简史

新中国成立前

民进创始人是抗日战争时期留居上海的部分文化教育界 进步知识分子和工商业者,主要有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林汉达、徐伯昕、赵朴初、雷洁琼、郑振铎、柯灵等著名爱国民主人士。在敌伪统治时期,他们与中国共产党人一起,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他们积极参加反内战、争和平,反独裁、争民主的爱国民主运动,并根据斗争需要,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正式成立了一个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的政治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促进会。

民进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成立。主要创始人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等大多是上海文化教育界的进步知识分子。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们就在敌伪统治下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总方针,积极投入反对内战﹑反对独裁﹑反对出卖国家主权的爱国民主运动。民进成立后,发表了《对于时局的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主要领导人经常在《民主》﹑《周报》等进步报刊上发表文章,提出立即结束中国国民党一党专政,还政于民,停止内战,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等政治主张。为了扩大和平民主力量,民进联络和团结了上海60多个主要群众团体组织,组成了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

1946年6月,民进参与发起组织了上海人民反内战大会。民进领导人马叙伦﹑雷洁琼还参加了赴南京请愿的和平代表团,在“六·二三下关事件”中被国民党特务暴徒围攻殴打,身受重伤。

1947年,由于国民党反动派白色恐怖,残酷迫害支持中共和呼吁建立民主政府的民主进步人士,闻一多李公朴等爱国民主人士相继被杀害,民进被迫转入地下,主要领导人转到香港,与国民党当局继续斡旋斗争。

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民进立即表示拥护和响应,5月2日,马叙伦与在香港的各民主党派代表,讨论了“五一”口号,一致表示拥护,5月5日,联合本会王绍鏊,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李济深何香凝,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章伯钧,致公党陈其尤,中国农工民主党彭泽民,中国人民救国会李章达,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蔡廷锴,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谭平山,无党派人士郭沫若等十二人,向国内外各报馆、各团体及全国同胞发出通电,拥护“五一”口号。并于5月24日,以中国民主促进会名义正式发表《响应中共“五一”号召的宣言》,指出:正在中国发动的“国大”话剧演完之后,中国共产党发布了“五一”廿三条,把实现中国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具体任务,完全无缺地呈现在中国人民面前。 “五一”廿三条是近百年来中国革命史的结晶,是今后中国政治运动航向的指标,中国的民主人士及民主党派就是要团结在这口号的周围,形成坚固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为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而奋斗,以奠定我们子子孙孙万世太平的始基,要不然,就要自暴自弃,甘为历史的车轮所辗碎。光明与黑暗,生存与死灭,中间没有任何第三条路径可循进的。 之后,民进主要领导人也先后由上海及香港转入解放区,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

1949年1月22日,民进发表了《为争取永久和平宣言》,坚决支持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并诚恳表示:“我们希望中国共产党坚强地领导全国人民造成一个新的﹑美的﹑快乐的﹑和平的﹑统一的﹑民主的中国,我们决定一致的合作完成这次革命的任务。”

受中国共产党的邀请,1949年9月,民进派代表马叙伦、许广平、周建人、王绍鏊、雷洁琼等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制订《共同纲领》和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此后,一些“民进”会员出任政府要职。

1949年9月,民进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民进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为纲领,制定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宪法为准则,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民进中央带领全会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在恢复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民进领导人和一些会员担任了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民进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国家政权。1956年8月和1958年12月,民进先后召开第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和“服务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团结﹑推动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在教育和文化出版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民进被迫停止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进恢复了活动。1979年10月和1983年11月,民进召开第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此后,民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业已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履行自己政党的职能,继续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认真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同时,民进为实现教育是立国之本,文化出版工作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等主张,对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科技事业的建设和改革,为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办了许多实事。

改革开放以来,民进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明确参政党性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面向社会开展讲学办学、科技咨询、智力扶贫等大量工作,积极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献计出力,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1988年11月,民进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其宗旨是﹕以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为指导,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988年11月,“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对民进的性质、政治纲领等作了新的规定。该章程明确规定,民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一个民主党派。

世纪之交以来,创建民进的老同志先后退出领导岗位,新中国建立以后成长起来的代表人士逐渐走上领导岗位,领导任期制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加强。民进继承和弘扬“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的优良传统,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丰富政治交接的时代内涵,持之以恒地将其作为参政党思想建设的主线。提出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目标,并逐步把它定义为适应时代要求的参政党;按照“有思有行、集智聚力、顺势而为、开拓创新”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学习型参政党建设,有序推进会内民主。以参政议政为民主党派的历史使命,着力加强参政议政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以求真务实精神,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一方面发挥界别优势,坚持以新作为巩固“老阵地”, 在参与教育立法、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主动迎接挑战,坚持在顺势中开拓“新领域”,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诸多新领域主动介入,围绕可持续发展中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济转型、反腐倡廉、社会建设、国别研究、科技创新、区域发展等方面持续反映社情民意,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民进坚持社会服务工作的政治性、公益性、务实性原则,发挥智力密集优势,团结社会力量,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涵,集中全会力量组织开展以科技示范等为主要内容的六项“西进”活动,以教育帮扶为重点的“同心彩虹行动”。发挥教育文化领域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台港澳文化交流活动和海外联谊工作。

2007年12月1日至7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胜利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十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嘉璐作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报告。

2012年12月,民进召开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要求,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进一步深化政治交接成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履行参政党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集体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在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会中央工作和地方组织工作、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相互促进中,不断提高参政党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坚持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为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2015年12月4日,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70周年纪念大会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出席大会并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孙春兰强调,我国多党合作制度重要优势在于,既有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又有各民主党派的广泛参与,体现了团结民主的制度理念、合作协商的制度设计、和衷共济的制度实践,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孙春兰指出, 中国民主促进会70年的历史,是一部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致力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光辉历史。70年来,民进始终与中国共产党一路同行,在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中并肩战斗,在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中通力合作,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征程中同心奋斗,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孙春兰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绘就了“十三五”时期国家发展蓝图,赋予民主党派新的时代使命。希望民进以凝聚共识为根本,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以集智聚力为重点,立足教育文化出版界知识分子集中的优势,为实施“十三五”规划积极作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努力打造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政治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回顾了中国民主促进会70年的光辉历程,号召民进广大成员继承和弘扬优良传统,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共中央周围,同心同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再作新贡献。

民进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民主》杂志。

建会历史

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

抗战结束后,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头等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建国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在八年抗战中付出巨大牺牲、饱受战争煎熬的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迅速建立一个统一独立、民主自由的新国家,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使大家得以休养生息,致力生产建设,使国家真正富强起来。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日本宣布投降后不久即公开发表了《对于目前局势的宣言》,指出抗日战争胜利后,“我全民族面前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生,以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完整地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建国总方针。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支持和拥护。

但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为能继续封建法西斯的独裁统治,公然置人民利益于不顾,顽固坚持独裁、内战、卖国的反动方针。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两种建国方针的斗争越来越激烈,中国面临着两种命运、两种前途的抉择。

蒋介石在发动内战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同时也为了在舆论上欺骗广大群众,玩弄起和谈阴谋,于1945年;8月三次“电邀”中共毛泽东主席到重庆进行“和平谈判”。为维护国共合作,尽力争取实现国内和平,同时也为帮助广大群众认清蒋介石假和谈真备战的真实面目,8月28日,毛泽东同志在周恩来、王若飞等人的陪同下,飞赴重庆,与蒋介石进行谈判。

但是,蒋介石集团一心想消灭共产党的企图始终没有改变。就在谈判期间,他依靠美帝国主义的飞机军舰,将抗战期间龟缩在后方的大批国民党军队运送到解放区周围,作好了包围进攻解放区的准备,并在山西、山东、广东等地向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发起挑衅。10月13日, 《双十协定》墨迹未干,蒋介石便迫不及待地撕下伪装,向国民党各部队发出内战密令,开始对解放区发动军事进攻。

蒋介石破坏《双十协定》、肇始大规模内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人民建设和平民主新生活的愿望,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在解放区军民奋起自卫、坚决击退国民党军队进犯的同时,一个反对内战、要求和平,反对独裁、要求民主的群众运动在国民党统治区蓬勃兴起。11月19日,重庆各党派、各界群众成立反内战联合会,号召人民以实际行动反对美蒋内战政策。25日,昆明学生举行反内战集会,遭到国民党军警的破坏。次日全市三万学生一致罢课,抗议军政当局的暴行。12月1日,昆明军政当局出动军队和武装特务血腥镇压学生运动,造成了打死四人、炸伤殴伤数十人的“一二一惨案”。血的事实,暴露了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真面目,教育了广大群众,也推动了爱国民主运动的全面高涨。

在此期间,斗争的实践使各界群众和爱国民主人士认识到,为了更有力地向敌人进行斗争,有共同目标的志士仁人应该团结、联合起来,结成团体,依靠集体的力量与敌人展开斗争。于是各界群众纷纷发起成立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工商界成立了各行各业的工会,学生成立了“上海大中学生联谊会”,教师组织了“小学教师联合进修会”、“中等教育研究会”,妇女界组织了妇女联谊会,文化界成立了联合会。这些团体组织如雨后春笋,充满了生机,成为当时上海爱国民主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民主促进会历史地诞生了。

1945年12月30日,中国民主促进会在上海正式宣告成立。

中国民主促进会的基本队伍,主要由两部份民主力量组成。一部份是以马叙伦所联系的从事文化、出版、教育等工作的爱国民主人士,另一部分是以王绍鏊所联系的上海工商界爱国民主人士。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有强烈的进步爱国民主思想。

组织机构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 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民进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并设执行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和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工作部门。民进在1987年6月设立中央参议委员会,它是本会中央的荣誉和顾问机构,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民进中央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大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会方针任务的制定和执行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是支部。

到1990年底,民进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会员近4.8万人,其中大多是教育﹑文化﹑出版﹑科技﹑医卫﹑经济﹑政法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能力;有3千多名会员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和政府领导职务。

截至2014年底,民进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326个,基层组织7484个,会员14.5万余人,平均年龄50.8岁。全会成员中有各级人大代表2210人,各级政协委员12226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55人,全国政协委员79人;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1043人;在科技界有中科院、工程院两院院士10余人,千人计划专家20余人,长江学者30余人;在教育界有高校大学校长90余人,国家科研院所院所长10余人。民进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民主》杂志。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民进中央)构成

主要领导

主席

常务副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副秘书长

职能部门

1、办公厅

(1)人事处

(2)财务处

(3)秘书处

(4)行政处

(5)信息化技术管理处

(6)老干部处

(7)会议处

2、组织部

(1)会员处

(2)地方处

3、宣传部

(1)宣传处

(2)教育处

(3)网络编辑管理处

4、参政议政部

(1)一处

(2)二处

(3)三处

(4)综合处

5、社会服务部

(1)扶贫处

(2)综合处

(3)联络处

6、研究室

(1)理论处

(2)会史处

(3)年鉴处

7、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文化艺术委员会

出版和传媒委员会

科技医卫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妇女儿童委员会

联络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省级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北京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重庆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山西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辽宁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吉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苏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安徽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福建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西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山东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广东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广西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海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四川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贵州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云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陕西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甘肃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宁夏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新疆自治区委员会

历届领导人

第一届理事会

(任职日期1946.1-1947.2)

常务理事:马叙伦、陈巳生、王绍鏊、林汉达、许广平 (1946.3增选)

理事:马叙伦、严景耀、陈巳生、林汉达、郑振铎、曹梁厦、王绍鏊、周建人、曹鸿翥冯少山、柯灵、许广平、梅达君、徐伯昕、谢仁冰 (1946.3增选)

候补理事:傅雷、张凤举、许广平、杨志义、宓逸群、雷洁琼、朱绍文 (1946.3增选)

第二届理事会

(任职日期1947.2-1950.4)

常务理事: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

理事: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周建人、陈巳生、李平心、徐伯昕、严景耀、朱绍文、柯灵(1947.2第五次会员大会当场替补)

候补理事:柯灵、郑振铎蔡尚思、余之介、董秋斯

第三届理事会

(任职日期1950.4-1956.8)

主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 1954.12增选)

秘书长:许广平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156.8-1958.11)

主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林汉达

秘书长:杨东莼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1958.11-1979.10)

主席:马叙伦(1970.5逝世,周建人任代主席)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杨东莼

秘书长:徐伯昕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1979.10-1983.11)

主席:周建人

副主席:叶圣陶、徐伯昕、 赵朴初、 吴贻芳、雷洁琼、谢冰心、吴若安

秘书长:葛志成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1983.11-1988.11)

主席:周建人(1984.7逝世,叶圣陶任代主席)、叶圣陶(1984.12七届二中全会选举)、雷洁琼(1987.6七届五中全会选举)

代主席:叶圣陶(1984.7-1984.12)

副主席: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谢冰心、吴若安、陈舜礼、葛志成(1984.12七届二中全会增选)、楚庄(1984.12七届二中全会增选)、叶至善(1987.6七届五中全会增选)

名誉主席:叶圣陶(1987.6七届五中全会推举)

秘书长:葛志成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1988.11-1992.12)

主席:雷洁琼

副主席:赵朴初、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

名誉主席:谢冰心

秘书长:陈益群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1992.12-1997.11)

主席:雷洁琼

副主席: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许嘉璐、张怀西(1995.12九届四中全会增选)

名誉主席:谢冰心、赵朴初

秘书长:陈益群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1997.12-2002.12)

主席:许嘉璐

副主席:楚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张怀西、潘贵玉、蔡睿贤、王立平

名誉主席:雷洁琼、 谢冰心、赵朴初

名誉副主席:陈舜礼、柯灵、叶至善

顾问:潘承孝王鸿祯、方明

秘书长:陈益群(1997.12-2001.12)

代秘书长:赵光华(2001.12-2002.12)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2002.12-2007.12)

主席:许嘉璐

第一副主席:张怀西(2007.7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

常务副主席:张怀西(2002.12-2007.7)、严隽琪(2007.7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

副主席:陈难先、冯骥才、潘贵玉、蔡睿贤(至2005.12)、王立平、严隽琪、王佐书、贺旻(女)、罗富和(2005.12增补)

名誉主席:雷洁琼

名誉副主席:陈舜礼、叶至善、楚庄、梅向明

顾问:潘承孝、王鸿祯、方明

秘书长:赵光华

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2007.12-2012.12)

主席:严隽琪(女)

常务副主席:罗富和

副主席:冯骥才、潘贵玉(女)、王佐书、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

秘书长:朱永新

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2012.12-2017.12)

主席:严隽琪(女)

常务副主席:罗富和

副主席:王佐书、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姚爱兴、卫小春、张雨东

秘书长:高友东

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

(任职日期2017.12-)

主席:蔡达峰

常委副主席:刘新成

副主席:朱永新姚爱兴卫小春 张雨东 王刚 陶凯元(女) 庞丽娟(女) 黄震 高友东

历届人大代表

第一至七届全国人大

无。

第八届全国人大

(共45人)

陈炳生、徐仁惠、赵陆一、李继学、许嘉璐、甘黎明、华保良、汪洋、顾黄初、盛昌黎、庄志清、吴山明、杨明志、李瑞源、罗富和、苏以淑、廖琛云、吴因易、钟树梁、彭复生、阎恩荣、潘贵玉、夏家骏、刘纳朋、杨葆焜、陈智周、遇山、陈占元、梁鹤先、鲁宝凤、傅青芸、石俊贤、芦翠雪、陈舜礼、王秀君、黄道农、楚庄、孔繁超、张富、佟英争、李志英、张兆瑞、崔新芳、雷洁琼、吴葵光

第九届全国人大

(共57人,其中6人为常委,已由括号注明)

李乾构、蔡瑶铣(女)、许世远、赵陆一、许嘉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复生、路文芳(女)、王淑媛(女)、刘洪达、秦百兰(女)、张怀西(常委)、艾金梅(女)、甘黎明(女)、顾黄初、虞志敏、(女)、盛昌黎(女)、卜昭晖、杨明志、毛昭晰(常委)、雷招珠(女)、李瑞源、罗富和(常委)、林东池(女)、熊炳刚、吴因易、王菊(女)、范美丽(女)、阎恩荣、潘贵玉(女)、罗棣庵(常委)、彭学明、陈智周(女)、计苾华(女)、周世昌、傅青云(女)、鲁宝风(女)、刘三阳、王秀君、朱维芳(女)、胡平平(女)、高子兰(女)、孔繁超、汪春兰(女)、储金霞(女)、席蔚菁(1999年3月增补)、张自立、龙耀宏、相小青、张帆、宫正、陈难先(常委)、王玉宇(女)、冯春河、陈国祯、崔新芳(女)、吴葵光、平子良、李玛琳(女,1999年3月增补)。

第十届全国人大

(共58人,其中5人为常委,已由括号注明)

毛桂芬(女)、李乾构、王立平(常委,满族)、何志敏、刘凯欣、王 菊(女)、王君清、萧玉田、卫小春、邱荣庆、王淑媛(女)、路文芳(女,蒙古族)、王佐书(常委)、蔡达峰、褚以琳(女)、瞿 钧、艾金梅(女)、祝义才、范锡行、陈难先(常委)、盛昌黎(女)、王旭烽(女)、潘守理、林圣雄、朱维芳(女)、胡平平(女)、汪春兰(女)、庞丽娟(常委,女)、李必成、刘艳琼(女)、汤建人、王秀君、董凤华(女)、陈国桢、陈智周(女)、叶青、周洪宇、周建元(女)、彭学明(土家族)、刘春平、邓集甜、罗富和、叶小秋(女,壮族)、林东池(女)、韦柳春(女)、周桂英(女)、许嘉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贵云、张礼慧(女)、吴因易、傅勇林、肖和联(女)、吴新春(女)、龙耀宏(侗族)、李玛琳(女)、刘三阳、黄藤、牛汝极。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共62人,其中6人为常委,已由括号注明)

毛桂芬(女)、刘新成(常委)、吴碧霞(女)、严隽琪(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女)、陈振楼、刘凯欣、何志敏、陈贵云、尹广军、关 敏(女)、萧玉田、李章宏、李凤斌、王桂荣(女)、贺旻(常委,女)、杜婕(女)、王佐书(常委)、方同华、马成志、朱永新(常委)、吴国平、柯军、祝义材、章青、王鸣、朱维芳(女)、余敏辉、汪春兰(女)、张涛、庞丽娟(常委,女)、戴敏(女)、杜民(女)、王毅、方志远、龙红(女)、刘艳琼(女)、张志勇、栗甲、徐清(女)、董凤华(女)、袁敬华(女)、李金枝(女)、陈国桢、叶青、肖红娟(女)、周洪宇、周建元(女)、刘潭爱、谢勇、陈国安、鲁修禄、韦柳春(女)、周健、肖和联(女)、吴新春(女)、张雨东、傅勇林、郭子仪、王勇超、孙玉玺、黄藤、牛汝极。

组织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9日通过)

总 纲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 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四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历史代表人物

马叙伦

(1885年4月27日-1970年5月4日),现代学者、书法家。字彝初,更字夷初,号石翁,寒香,晚号石屋老人。

徐伯昕

(1905-1984)中国出版家。原名徐亮,笔名徐吟秋、徐味冰、赵锡庆。

王绍鏊

(1888年1月9日—1970年3月31日),字却尘、恪尘,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人之一,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杰出的社会政治活动家。

郑振铎

1898年12月19日生于浙江温州,原籍福建长乐。我国现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和社会活动家、作家、诗人、学者、文学评论家、文学史家、翻译家、艺术史家,也是国内外闻名的收藏家,训诂家。

许广平

(1898年—1968年),笔名景宋,广东番禺人,鲁迅的第二任妻子,中国杰出的作家、政治家、民主战士。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主促进会副主席 、全国妇联副主席 、全国文联主席团委员等职。

林汉达

(1900年2月17日-1972年7月26日),宁波慈溪人,著名教育家文字学家,历史学家,曾化名林涛,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人之一,历任北京燕京大学教授、教务长,中央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司长,全国扫盲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语文》杂志副总编辑、总编辑,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研究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傅雷

(1908年4月7日-1966年9月3日),字怒安,号怒庵,生于原江苏省南汇县下沙乡(现浦东新区航头镇),中国著名的翻译家、作家、教育家、美术评论家。

周建人

1888年11月12日生于绍兴都昌坊口,1984年7月29日在北京逝世,字乔峰,浙江绍兴人。笔名克士、高山、李正、孙鲠等,鲁迅(周树人)三弟(即鲁迅文学作品《风筝》中的小弟)。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人之一,现代著名社会活动家、生物学家、鲁迅研究专家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者之一。

赵朴初

1907年11月5日生于安庆,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成员之一。卓越的佛教领袖、杰出的书法家、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与伟大的爱国主义者。

叶圣陶

原名叶绍钧、字秉臣、圣陶,1894年10月28日生于江苏苏州,现代作家、教育家、文学出版家和社会活动家,有“优秀的语言艺术家”之称。

雷洁琼

(1905年9月12日——2011年1月9日),祖籍广东台山,1905年生于广州市,1924年赴美留学,1931年获南加州大学社会学硕士学位,当年回国,先后在燕京大学、东吴大学、北京大学等校任教,1952年任北京政法学院副教务长。是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促进会的创始人和卓越领导人。

冰心

(1900年10月5日-1999年2月28日),原名谢婉莹,福建长乐人。中国诗人,现代作家,翻译家,儿童文学作家,社会活动家,散文家。

柯灵

(1909—2000),当代电影理论家、剧作家、评论家。他是中国民主促进会的发起人之一,民进第一届、第二届理事,第三届中央理事会理事,第四、五、六、七届中央常委,第一、二、三届中央参议委员会副主席,曾任民进中央名誉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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