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看过栏目

 

个体户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俗称,是在我囯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剥削他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特点是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主,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独立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户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户经营。实际生活中,个体户一般经营各种修理服务行业、服装加工业、家庭手工业、个体运输业、饮食业小商品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生产性、服务性的行业。

2019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在国新办发布会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结果显示个体经营户达6295.9万个。

定义

旧时定义

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但偏偏就是这帮人, 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到全国各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

新时定义

个体经营户的定义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普查范围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 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

工商注册

个体工 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⑴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⑵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以不办理登记,但是必须公示信息。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与私企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⑴ 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⑵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

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相关法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代购、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 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该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数量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个体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国家工商总局的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比上年净减少30.1万户,下降7.9%。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即将于2008年开始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对个体工商户具体数量的普查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搞清楚现阶段中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不仅对个体工商户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却是众说纷纭。比如按照2004年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的数据,全国共有3921.6万个个体工商户,而同期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是当年年底的数据为2351万户,两者相差竟有近1600万户之多。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大量消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1万户,6年间净缩水近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但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却依然保持在近4000万户的水平,个体户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上升。

政策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统计数字的偏差,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弱化。其次,个体工商户数据的不准确,容易使管理层对就业形势产生误判。个体经济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平均雇用人数大约为2人左右。这就是说,如果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差不多有3000万以上的劳动力就业情况有可能被“忽视”掉了。相比之下,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左右,失业总人数为900多万人。这就是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数据之差,几乎相当于城镇失业总人数的3倍多。这些人的就业情况到底如何,无疑会对中国的真实失业率产生很大的影响。再次,个体户数量 准确把握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国家制订促进第三产业的政策,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的步伐。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滞后,已经成为中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仅为40%左右,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值64%,也明显落后于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55%。中国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个体经济的不发达,势必拖累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为此,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示,国家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配套政策即将出台。大力发展和规范个体工商户,无疑是弥补第三产业发展“短腿”最直接、最有效而且成本最少的捷径之一。最后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的不完全掌握,也不利于完善对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长期以来,大多数的个体业主及其雇工基本上都处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外。而个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承受的市场竞争风险、因城市改造、市场拆迁等风险比正规企业职工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从业人员要高很多;而且生、老、病、死、伤、失业等不可避免的生存风险更加重了个体工商从业人员的负担。从2018年开始,中国正式推行“全民医保”制度,而广大个体工商从业人员也已经被纳入保障范围。因此,如果统计数字出现遗漏或者误差,将有可能使这些被遗漏者的权益排除在“安全伞”的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全民医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由此可见,尽快摸清个体工商户的真实“家底”,确实是一件势在必行的工作。其实,这项工作更深的政策含义还在于,通过更准确把握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态势,抓紧清理一切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为非公经济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贷款

定义

个体户贷款是指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产品特点

针对性强,还款方式灵活。

1 、针对性强: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做,多方面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

2 、还款方式灵活:实行最高贷款余额管理,可选择不同的方式还款。

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贷款额度和期限:

放贷额度(10万-100万)放贷地区(全国)期限(1-5年)

贷款利率:

月利率百分一(1%)

申请材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证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营业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3、企业交纳年检费。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间要求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检须提交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相关消息

日前,国务院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消限制——人数、身份、经营范围

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日前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

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

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扶持发展——提供信息、取消收费、改进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投稿
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组织机构 工业生产活动 挑花 刺绣 木匠 缝纫 农村村民 行政中心 企业营业执照 驾驶执照 合同副本 体育娱乐 字号 营业执照副本 国家物价局 个体经济 城市改造 市场准入制度 贷款 企业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