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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义务论

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对的 ?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行为本身具有的特征(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行为所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n example).

义务论亦译"道义学”、“本务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与“目的论”、“功利主义”相对。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等。

义务论又称“道义论”义务论的回答是:行为本身具有的特征(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行为所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n example).

基本主张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

说真话,说实话,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纵使这些行为带来伤害.

生小孩给另一小孩作骨髓移植之用.

两种类型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行为义务论的缺点:

一,诉诸良心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例如依你的直觉对病人讲真话是对的,但依我的直觉则是不对的,那么大家的道德讨论就到此为止.至多,大家劝对方再问问自己的良心.

二,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moral reasoning)所必须的.

正如赫尔(R. M. Hare)所言:「To learn to do anything is never to learn to do an individual act; it is always to learn to do acts of a certain kind in a certain kind of situation; and this is to learn a principle....

Without principles we could not learn anything whatever from our elders.... Every generation would have to start from scratch and teach itself. But ... self-teaching, like all other teaching, is the teaching of principles.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60]

三,不同的情况也会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对这些情况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一致的.

例如:你指责甲同学借光图书馆的参考书又不看是不对的,但是你认为自己这样做就没问题.

道德涉及一普通的要求,伦理学中称此为「可普遍化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If one judges that X i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then one is rationally committed to judging anything relevantly similar to X a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如果可普遍化原则是成立的话,则行为义务论便站不住.

因此,规则义务论是比较合理的义务论.

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而作的。

例如:「我们不应讲大话」,「我们要守诺言」,「我们不应杀害无辜」等。

规则义务论亦有不同系统,可分为「规则直觉主义」(rule-intuitionism)和「规则理性主义」(rule-rationalism);亦可分为「客观主义」(objectivism)和「绝对主义」(absolutism).

罗斯义务论

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

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

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self-evident);

2.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当中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原则统辖在一起.

3.道德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中,都可以被其他原则压倒(override).

罗斯因而区分出两种规则或义务:初定义务(prima facie duties)和终定义务(actual duties).

初定义务有七个:

守诺言(promise keeping)

忠诚(fidelity)

感恩(gratitude for favors)

仁慈(beneficence)

正义(justice)

自我改进(self-improvement)

不行恶(Nonmaleficence)

例示:

假如你作出承诺,你就会将自己置于这样的境况:守诺言的义务构成了你的行事之一个道德考虑(moral consideration).若果没有其他的初定义务压倒它,它便成为终定义务.

假如有其他初定义务压倒守诺言这个初定义务,那么你不守诺言也是道德上容许的.

例如:我答应甲今天四时跟他喝下午茶,但当我三时五十分去餐厅时,看见小虎倒卧血泊中正需急救,那么我就决定救小虎而不去赴会.我的做法道德上有没有错呢 ?

这个情况涉及两初定义务之冲突:

A. 我们应守诺言

B. 我们应尽量帮助有需要者

我决定帮助小虎,表示我认为B义务压倒A.

罗斯认为在某一情况中,那一个初定义务成为终定义务,最后要诉诸直觉决定.

这样的直觉主义仍逃避不了上面提过的困难.因此,大多数义务论者倾向理性的规则义务论.

康德的义务论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

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

「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Paton: 88]

康德称此原则为「无条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要了解这道德的至高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格律」(maxim) 「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谓什么 。

“格律” (maxim)

“格律”:“意志活动之主观原则”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说.

康德相信当人进行某一行动时,他总是依据某个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而行.

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钱,并且向人借钱可解决这问题.不过,我明知自己没钱还给他人,然而我还是向朋友借了钱.

这行动背后的格律是:「每当我需要钱,并且借钱可得到那笔钱,那么我会向人借钱,纵使我明知不会还钱.」

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采纳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况下,做相同的行为.

因此,格律是行动之一般原则,它必须描述某一般情况,并提出在此类情况中做那类行为.

注意:相同的外显行为可以有极不同的格律.

例如:有两商人嘉诚与忠直.

嘉诚一心要成为富翁.经过细心分析,他认为奉行童叟无欺,将会令他有良好商誉.

由此,嘉诚做生意童叟无欺之行为,其格律是:

M1:当我能透过童叟无欺而建立良好商誉,则我会童叟无欺.

而忠直则认为欺骗顾客是不道德的,故此他做生意时也童叟无欺.他并不理会童叟无欺,会否为他带来商誉;甚至童叟无欺会使他生意上有损失,他也不在乎

.因此,他的格律是:

M2:当我透过童叟无欺的行为而履行道德的行为时,我会童叟无欺.

虽然嘉诚和忠直的外显行为是一样的,但他们背后所依据之格律实极不同.

关於格律,还要引入一新概念,就是「格律之一般化形式」(the generalized form of a maxim).

假如我今天讲完课后觉得很疲倦就决定去饮奶茶,这行为的格律是:

M3:每当我觉得很疲倦,我就去饮奶茶.

若果将这个格律中的「我」抽去,便可得到这格律的普遍化形式:

GM3:每当任何人觉得疲倦时,就要去饮奶茶.

由一个格律的形式到一个格律之一般化形式:

M: 每当我是___,我就要____.

GM:每当任何人是___,他就要____.

普遍法则 (universal law)

接著我们要解释「普遍法则」,它有两个意思: 「自然之普遍法则」和「自由之普遍法则」.

作为「自然之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of nature):自然之法则不只是一个描述事情是如何发生的,而是总是必定如此发生的一般述句.

例如:假若一密封气罐内的气体温度增高,则其压力必增加.

这里的"必定"(must)不是逻辑的(logical),而是「物理的必然性」(physical necessity).

因此,自然之法则就是一个表达物理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作为「自由之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of freedom):这是一个描述所有人都某特定情况下,应该做什么的普遍原则(a universal principle describing how all people ought to act in a certain circumstance).

假若守诺言是真正的义务,那么下面的原则就是一个自由之普遍法则:

「若任何人作出承诺,那么他必定要守诺言.」

这里的必然性是「道德的必然性」(moral necessity),因此自由之普遍法则就是一个表达道德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意欲 (willing)

现在我们要分析「意欲」(willing)的意涵:

意欲某事成真比只是想(wish)某事成真更强.

我想世界和平,但这事之实现非在我能力范围之内,故此我不是意欲世界和平.

当然,不容易说清当某人意欲某事成真时,他会做什么.

依某一看法,意欲某事成真就像命令你自己去使该事发生.

例如,你意欲举起手,就像你命令你自己举起手.

有些事态(state of affairs)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发生.例如,你跳上跳下而又身体不动.

若果你意欲此事态成真,那康德会说你的意欲是自相矛盾的.

这是不一致地意欲(willed inconsistently)的一种方式.

另一种意欲的不一致就不是这么明了.

假设某甲意欲不动,但同时又意欲跳来跳去.

虽然单个意欲来看是自我一致的(self-consistent),但同时意欲两者却是不一致的(inconsistent to will both of them at the same time).

第三种方式是,假定的一些事是每个人必定意欲的,例如:每个人都意欲避免受强烈的苦楚.

那么当某人甲意欲某个跟此普遍意欲不一致的事时,我们就说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有时候,康德说某人的意欲是不一致时,又是另一意思.

假设甲意欲伦理学拿A,但又意欲不上课不看书.根据常理这大概是不可能的.

如比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一般而言,一个人的意欲是不一致的,若果他意欲P成真又意欲Q成真,并且P和Q同时为真是不可能的.

有了上述的基本概念,我们便可进一步了解「无条件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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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专业术语 结果论 道义论 绝对主义 客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