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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从汉代起就有,源于为了让朝中官员可每五天返家沐浴。现在的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

休假的由来

汉代

在汉代出现官员休息制度,休息那天每个人都要沐浴更衣,所以称假日为“沐日”。汉代规定,朝中官员可每五天返家沐浴,所以叫“五日休”。到了唐代改为“旬休”,也就是十天可休息一天。

唐代

除定期的休假日外,还有节假日。唐代时中秋节给假三天;寒食清明四天;明代冬至给假三天,元宵十天。此外还定有“急假”,官吏用以处置紧急家事,一年可以60天为限。对官吏的假日,历代均有严格的规定。唐代规定三品以上假满之日,须到衙门报到,否则罚俸禄一月。有的人还因此被罢官免职。

清朝初年

到了清朝初年,随着西方的传教士和天主教传入我国,“礼拜天”这一宗教用语开始在我国出现。辛亥革命后,我国开始实行七天一次的星期日休息制。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部门又规定了每周两天(双休日)休息制度。

休假的分类

公休假日制度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法定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3)年休假的假期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探亲假制度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劳动法》中的休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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