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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者又称传者、信源等,是传播行为的引发者,即在传播过程中信息的主动发出者。

在社会传播中,传播者可以以个人的形式出现,比如人际传播活动;也可以以群体组织的形式出现,前者如群体传播,后者如大众传播。

简介

传播者处于信息传播链条的第一个环节,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也是传播内容的发出者。因此,传播者不仅决定着传播活动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决定着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数量、流量与流向,还决定着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对于传播者的研究,若仍采用单一视野进行审视和分析,已经远远不够。一个明智而有益的做法,就是将传播者看作是位于传播起点的个人、组织、社会的混合体,而后依据由小到大的分析层次加以观照、思考。

迪米克和科伊特(Dimmick and Coit,1982)曾将其描述为拥有七个不同层次的分级系统;休梅克和里斯(Shoemaker and Reese,1991)曾依递增次序将其划为具有五个不同层次的分级系统。依据本书体系和本章任务,我们对麦奎尔(D·McQuail,1994)的五层次分析框架中的某些层次内容加以合并,形成小、中、大三个分析层次:(1)大众传播者(个人的分析);(2)大众传播媒介(组织的分析);(3)大众传播制度(社会的分析)。

学术文献解释

1、通讯员是传播者之一在传播学中,传播者一般是大众媒体,广义的传播者是指参与传播的每一个人,包括记者、编辑、总编辑.现在,媒体的大t新闻稿件是由通讯员单独或与记者合作 采写的,因此通讯员也是传播者之一。

2、所谓传播者,是指传播行为的引发者,即以发出讯息的方式主动作用于他人的人、群体或组织.而受传者,是指讯息的接受者和反应者,是传播者的作用对象。

3、传播者是指图书出版业、广播电视业、音像出版业等他们把别人创作好的作品通过复制的方式进行传槽并让公众得到作品。

特点

如果将传播者置于一个线型过程中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信息传播就象接力赛,一则信息传至受众往往需要许多人参与其中,而每个人都可能在其中加进一些合意的或舍弃一些违意的内容。比如编剧、导演、演员与作词、作曲、配乐、指挥、演奏者、歌唱家在传播艺术信息时,报纸记者、文字编辑、版面编辑与广播电视记者、编辑、导播、播报员在传递新闻信息时,都会在自己所处的关口发挥控制功能,从而决定信息的质量、形式和数量。对这些传播者加以观照和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代表性

职业传播者特别是新闻记者虽然也是社会大众中的一员,但是,他一旦从事职业传播(进行采、写、编、导、传等),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代表一定的传播部门、传播组织、政党和阶级进行新闻传播活动。在西方,尽管“新闻记者最钟爱中立的、提供信息的角色,把客观性当作核心职业价值,”但麦奎尔(D·McQuail,1994)认为,要将“强烈的政治承诺和不偏不倚的中立报道相一致是不容易的,因为许多新闻组织都用其指导思想和计划来限制记者的个人信念对报道的影响。”总之,不论在哪个国家,大众传播者都是有代表性的,他们所发布和传播的信息无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思想性,反映并代表一定阶级、集团、组织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自主性

虽然代表性的特点意味着传播者的言行有一定的受控性和约束性,但他们仍有很大的自由驰骋的天地,有较大的传播权利和传播自主性。甚至可以公开传播表达个人信念和价值观的信息。面对同一新闻事实,记者可以自主地采用他认为适当的形式和手段来写作和传播;即使是已经定稿的文字新闻,播音员和导播在播报和处理时,在语调、语气、语速、音量、表情和先后次序等方面仍有一定的自主性。

专业性

这一特点,一是指新闻传播者需经过新闻传播教育的特殊训练,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方有从事职业传播的资格;二是指新闻传播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观念、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新闻敏感,才能搞好新闻传播工作;三是指专门从事新闻传播工作并以此谋生的职业特点和作为专业人员经济收入颇丰的现象;四是指从事新闻传播工作有一定的职业标准和协会组织,拥有同医生、律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同等的社会地位。总之,专业性是新闻传播者(包括大众传播者)区别于行业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一个重要特点。

集体性

大众传播媒介进行信息传播往往需要集体合作和一批传播者。报纸、广播、电视新闻报道,看上去很像一个人的作品,但实际上没有一群不露面的集体,所谓的个人作品是无法与受众见面的。如在美国收视率最高的CBS的节目《60分钟》中,露面的主持人有4人,但不露面的编导摄制人员却有40多人;美国最佳卖座影片《帝国的反击》一片,主要演员约39人,而其他制作人员却多达到271人。因此,正是露面的和不露面的人一起合作,才共同组成了大众传媒的传播者。

复杂性

在大众传播中,专业传播者不仅人数众多、协调性强,而且分工复杂。以电影电视为例,它集声、光、电于一身,聚采、编、播于一体,汇摄、录、剪于一堂,加上美术、化妆、服装、演奏、指挥等人员,其构成分工十分复杂,队伍也日益庞大。当然从中也可以看到不合理的现象,如在美国新闻媒体中,白人和男人就大大超过了在这个国家的比例,而黑人和西班人裔新闻从业人员则很少,妇女的比例虽在增加(20%到34%),但离应得比例仍有很大距离,而且报酬也低于男性。这些失衡因素,必然会对传播的内容造成某种影响。

在新闻传播中,未来的记者可能与今天完全不同。若干研究为未来记者的发展提出了构想:

(l)未来记者应是“知识富翁”,并且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

(2)未来记者的采访设备将更加先进,除手机、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手提电脑之外,还有移动记者工作包(站),包内设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无线电网络、电子眼镜及头部装置等;

(3)“智能机器人记者”将在大灾、战争等重大报道中有极佳表现;

(4)受众将利用网络技术成为自采自报自编的“业余记者”。这将会为人类的新闻传播事业揭开新的一页。

权利

传播者的权利,是人们通过斗争逐步地提出来的,并争取到的和得到承认的一系列传播权利。在人际传播时期,人们争取的是在广场、讲坛和公众场所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进入印刷传播时代,由于统治阶级对出版物实行控制,又促使人们提出有利用印刷媒介“表达自由的权利”;由于电影、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介的出现,人们很快地认识到有必要提出一种更明确更广泛的权利,即“通过任何媒介并不顾国界搜集、接收和传播消息情报和意见”的权利。今天,又有可能向前迈出新的一步:承认人类的自由传播权。

传播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两种。一般性权利指的是普通公民都享有的传播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出版权、著作权、通信(讯)自由权等。它通常由国家宪法和民法加以认定。

如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著述、集会、通信、游行的自由。专业性权利则指专门从事传播活动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如文化传播界、教育传播界、经济或广告传播界、宗教传播界等都享有一定的专有传播权利。新闻传播界的人员主要应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采访权

采访是指为采集新闻而进行的调查或访问活动,而采访权则是指记者可以通过一切正当的手段自由地采访新闻的权利。这一权利意味着记者有权采访一切人,有权采访一切事,有权出入各种场所,有权运用各种采访技术和采访手段。

目前,全世界都承认“记者有采访的权利和搜集信息的权利”,法律也都规定了这一权利。没有记者的采访权,受众的知闻权、获知权、监督权就无法兑现,记者的报道权、批评权也就无从谈起。但是,记者过分地滥用采访权,也有很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它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使公民成为“透明人”;也可能使国家“透明”,进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全民利益。

报道权

报道既是采访新闻和搜集信息的继续和延伸,也是真正传播活动的实施与展开。报道权是指记者有传送、报道公众所关心的消息情报的权利。《多种声音,一个世界》(1981)总报告认为:“在新闻人员的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可以自由地接触官方和非官方消息来源,并有自由地搜集和传播消息情报的权利。”这“不仅对职业本身,而且对读者、听众和整个公众来说都是宝贵的。”

尊重和维护报道权,意味着传播者具有通过不同的符号、形式和媒介、渠道自由地对外传播和发出符合事实真相的信息的权利,也意味着传播者同时拥有制作权、著作权、编辑权、导播权、出版权等项权利。值得指出的是,新闻工作者像任何其他人一样,需要审慎对待自己拥有的这些权利,而不要以损害别人的自由和权利来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他们必须学会尊重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一些社会公认的准则。

批评权

这一权利意味着记者拥有对报道对象的言行进行议论和批评的权利。在西方一些国家里,传播媒介具有批评政府与官吏的传统,政府与官吏也有经受批评的习惯,而批评也受法律保护。但是,批评的对象显然不能只限于政府与官吏,而应包括所有报道对象和社会现象。事实上,连言禁最严厉的国家也承认公众和记者有批评权。因为,适度的善意的批评有助于铲除社会弊端,打击贪官污吏,纠正错误行为,消解社会怨恨,缓和社会矛盾。但是,我们认为,让敌对的媒介和好斗的记者完全处于免于制衡的地位,任意挥舞批评的大棒,这既不公平,也十分危险。

专业保密权

又叫新闻来源守密权,是指记者和新闻媒介有对新闻提供者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住宅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实行保密的权利。“专业保密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保密的目的在于保护新闻人员和新闻自由,使他们便于接触提供情报的人士而又不辜负公众的信赖”[1]同时,有助于新闻媒介不断得到可靠的真实的和丰富充足的消息情报,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批评、监督的作用。但是,当新闻报道引起民事诉讼,专业保密权则应服从法院在执法时进行充分调查的权利,而不应藐视法庭。另外,记者适当地交待新闻来源,有时也是显示新闻根据、提高新闻可信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还可警示新闻来源要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而避免其提供虚假的或错误的消息情报。

安全保护权

在世界范围内,新闻记者被认为是仅次于工兵、警察之后的最危险职业。自1977年以来,全世界每年有100多名记者死于战火或被谋杀。据总部设在日内瓦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对1994年22个国家记者死亡情况分析表明:每5天就有1名记者被杀害。对此,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传播问题研究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各国都要把新闻工作者视为平民百姓,并加以特殊保护。随军战地记者则被给予特殊身份,但当他们落入敌手时,则被认为是战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范围内,对所有非战斗人员包括记者,都将给予保护,并保证记者有进行本职工作的最好条件。在这些国际法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国际红十字会有权进行干预,而新闻工作者组织或团体也有权进行监督。虽然有个别记者利用安全保护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也有人认为特殊保护会削弱新闻报道的独立性,但人们还是普遍认为:维护新闻传播者的安全保护权,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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