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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年薪制是顺应资本主义国家分配制度的变革而产生的。在国外,企业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3种形式。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所有权和控制权逐渐分离,在社会上形成了一支强大的经理人队伍,企业的控制权逐渐被经理人控制。为了把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联系起来,使经理人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一致,形成对经理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产生了年薪制。因此年薪制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简介

为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其收入市场化,企业依据自身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管理者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经营管理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以一个较长的经营周期(通常为年)为单位,按此周期确定报酬方案,并根据个人贡献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发放报酬的一种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工资报酬与激励制度。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年薪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对提升绩效有很大的作用。年薪制突破了薪资机构的常规,对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年薪制代表身份和地位,能够促进人才的建设,也可以提高年薪者的积极性。但薪酬中的很大一部分年薪制 整理是和本人的努力及企业经营好坏情况相挂钩的,因此也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基本信息

产生过程

年薪制是顺应资本主义国家分配制度的变革而产生的。在国外,企业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3种形式。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所有权和控制权逐渐分离,在社会上形成了一支强大的经理人队伍,企业的控制权逐渐被经理人控制。为了把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联系起来,使经理人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一致,形成对经理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产生了年薪制。因此年薪制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方式

如何确定经理人的年薪,不同国家、不同企业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方式:

通过利润指标对经理人的业绩进行评估

利用股票市场对经理人的业绩进行评估

因为股票市场体现了企业将来盈利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经理人行为的短期化。

通过所有者对经理人的行为直接进行评估

大体说来,年薪制中的年薪主要由固定薪金、奖金、股票、股票买卖选择权等组成。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年薪制规定,有的地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法。例如,南京市规定,经营者年薪原则上由基础年薪、效益年薪组成。经营者年薪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八倍。还规定,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必须承担经营风险责任,须缴纳风险抵押金、年薪预留金。实行年薪制应先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需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模式

一、准公务员型模式 报酬结构:基薪+津贴+养老金计划

报酬数量:取决于所管理企业的性质、规模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一般基薪为职工平均的2-4倍,正常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为平均养老金水平的4倍以上。

考核指标:政策目标是否实现,当年任务是否完成。

适用对象:所有达到一定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尤其是长期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能够完成企业的目标、临近退休年龄的高层管理人员。

适用企业:承担政策目标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对国民经济具有特殊战略意义的大型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激励作用:这种报酬方案的激励作用机理类似于公务员报酬的激励作用机理,职位升迁机会、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稳定体面的生活保证是主要的激励力量来源,而退休后更高生活水准保证起到约束短期行为的作用。

二、一揽子型模式

报酬结构:单一固定数量年薪。

报酬数量:相对较高,和年度经营目标挂钩。实现经营目标后可得到事先约定好的固定数量的年薪。例如,规定某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为15万元,但必须实现减亏500万元。

考核指标:十分明确具体,如减亏额、实现利润、资产利润率、上交税利、销售收入等。

适用对象:具体针对经营者一人,总经理或兼职董事长。至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可用系数折算,但系数不得超过1.

适用企业:面临特殊问题亟待解决的企业,如亏损国有企业,为了扭亏为盈可采取这种招标式的办法激励经营者。

激励作用:具有招标承包式的激励作用,激励作用很大,但易引发短期化行为。其激励作用的有效性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核指标的科学选择、准确真实。

这种报酬方案的制定,尤其是考核指标的选择,类似于各地政府较为普遍实行的对经营者的奖励。

三、非持股多元化型模式

报酬结构:基薪+津贴+风险收入(效益收入和奖金)+养老金计划

考核指标:确定基薪时要依据企业的资产规模、销售收入、职工人数等指标;确定风险收入时,要考虑净资产增长率、实现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上交税利增长率、职工工资增长率等指标,还要参考行业平均效益水平来考核评价经营者的业绩。

适用对象:一般意义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指总经理或兼职董事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报酬按照一定系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小于1.

适用企业: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非股份制企业。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采用这种年薪报酬方案。一般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者实施的年薪报酬方案也多是这种,只是各个企业的具体方案中考核指标、计算方法有一定差异。

激励作用:如果不存在风险收入封顶的限制,考核指标选择科学准确,相对于以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制度和上述方案而言,这种多元化结构的报酬方案更具有激励作用。但该方案缺少激励经营者长期行为的项目,有可能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持股多元化型模式

报酬结构:基薪+津贴+含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的风险收入+养老金计划

报酬数量:基薪取决于企业经营难度和责任,含股权、股票期权形式的风险收入取决于其经营业绩、企业的市场价值。一般基薪应该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4倍,但风险收入无法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物,企业市场价值的大幅度升值会使经营者得到巨额财富。只有在确定风险收入的考核指标时才有必要把职工工资的增长率列入。

考核指标:同模式三。如果资本市场是有效的,有关企业市场价值的信息指标往往更能反映企业经营者的业绩。

适用对象:同模式三,折算系数小于1.也可以通过给予不同数量的股权、股票期权来体现其差别。

适用企业: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这种报酬方案适应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激励作用: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有效的报酬激励方案,多种形式的、具有不同的激励约束作用的报酬组合保证了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化、长期化。但该方案的具体操作相对复杂,对企业具备的条件要求相对苛刻。

五、分配权型模式

报酬结构:基薪+津贴+以"分配权"、"分配权"期权形式体现的风险收入+养老金计划

报酬数量:基薪取决于企业经营难度的责任,以"分配权"、"分配权"期权形式体现的风险收入取决于企业利润率之类的经营业绩。同模式四,没必要进行封顶。只有在确定风险收入的考核指标时有必要把职工工资的增长率列入。

考核指标:同模式三,要考虑净资产利润率之类的企业业绩指标。

适用对象:同模式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报酬可通过给予不同数量的"分配权"或期权来体现。

适用企业:不局限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可在各类企业中实行。

激励作用:把股权、股票期权的激励机理引入到非上市公司或股份制企业中,扩大其适用范围。这是一种理论创新,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功能

与其他报酬形式相比,高管人员年薪制在功能上具有以下特点:

激励性

年薪制使高管人员的才能、绩效和收入相一致,具有较强的激励性。

约束性

年薪制体现了责任、风险和利益的统一,使高管人员有压力感、紧迫感和风险感。

共存性

年薪制把高管人员追求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与所有者追求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统一起来,达到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共存。

公平性与效率性的统一

高管人员作为生产要素(人力资本)的供给者和复杂劳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工作者,应获得高于普通职员薪酬的薪金,这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制度性与规范性

年薪制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高管人员报酬分配的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规范要求和分享标准以及原则,设计良好的年薪制可以起到有效激励和规范高管人员行为的作用。

优缺点

1、年薪制的优点

1)年薪制可以充分体现经营者的劳动特点。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者一个年度以及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应确定与其贡献相称的年度和长期报酬水平以及获得报酬的方式。

2)年薪结构中含有较大的风险收入,有利于在责任、风险和收入对等的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使经营者凭多种要素广泛深入地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使经营者的实际贡献直接反映于当期各类年薪收入的浮动之中,并进一步影响其应得的长期收入。

3)年薪制可以为广泛实施股权激励创造基础条件,企业既可以方便地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直接转化为股权激励形式,又可以组合多种股权激励形式;把经营者报酬与资产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结合起来。

4)高薪养廉。高薪不仅能对企业家产生激励,同时也对抑制“管理腐败”行为起了积极的预防作用。高薪本身构成了“管理腐败”的机会成本。所以,通过实行企业家年薪制可以使企业家取得较满意的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通过管理腐败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年薪制的缺点

“年薪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年薪制无法调动经营者的长期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常需要独立地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问题进行决策,诸如公司购并、公司重组及重大长期投资等。这些重大决定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长期的。但在执行计划的当年,公司财务记录大多是执行计划的费用,计划带来的收益可能很少或者为零。那么处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倾向于放弃那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2)年薪制只考虑了企业的年度收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家行为短期化在缺乏动力激励的情况下,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通过各种途径“寻租”。

特点

1、年薪制的针对性:年薪制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中层和高层)和一些其他的创造性人才,比如科研人员、营销人才、软件工程师、项目管理人才等。这些人具有这样的特点:素质较高、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工作需要较高的创造力、工作中需要的更多的是激励而不是简单管理和约束、工作的价值难以在短期内体现。

2、较长的周期:一般是以年为周期,这是和其考核相关的,对于绝大部分的年薪制适用人员,都是以企业经营年度为周期,对于一些科研人员、项目开发人员,这个周期也可能是半年、两年、一年半或其他,虽然不一定正好是一整年,但是都具有周期较长这一特点,因此也被归类为年薪制。

3、存在一定的风险:薪酬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和本人的努力及企业经营好坏情况相挂钩的。因此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 传统的工资主要是面向过去,而年薪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面向未来,年薪的制定不是简单地依据过去的业绩,同时更取决于接受者所具备的经营企业(或其他工作)的能力和贡献潜力。对于接受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而言,年薪制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个动态和约,是双方通过博弈而实现的动态均衡,年薪制的目标对双方来说就是以最低的委托代理成本实现双方相对满意的委托代理收益,把委托人即企业的利益和经营者个人的利益更多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评价

年薪制在国外更加普遍,在我国只是进行着试探性的发展,因此引发了众多的讨论。在此,笔者仅表达个人对此的看法。

任何一种薪酬的支付都是以其绩效考核的结果为量度的,说的清楚一点就是你能够为公司贡献多少,公司就给你相应比例的报酬。但是不同的职位能够进行考核的时间段不同,比如普通技术工人一周就可以考核一次,销售人员和车间主任或是部门分经理一个月可以考核一次,至于高层管理人员则可能要一年乃至几年才能得出考核结果,再加之考核的标准和步骤不同,就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薪酬支付形式。

而年薪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一些在短期内无法看出绩效成果的职位。大家都知道公司的发展方案分为战略性的和战术性的,战略性的适用于5年及5年以上的企业发展规划,而战术性的则适用于短期内的灵活运用。一般而言高层管理人员应从公司的长远规划着手,为了公司的战略目标而努力,至于具体的实施步骤则不是他的责任范围,也即战术性的行动要放权到下属人员。因此,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也就不是能够以周或月来进行评估的了。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有些公司一方面进行着年薪制,另一方面又因为其获得成果的长期性而对此类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大加限制。例如有些公司头一年按足额发放,以后的战略年度内视具体的完成情况进行比例发放,若战略年度结束时任务完成再将以前扣发的部分年薪如数发放,并且支付额外的奖金。笔者个人称呼其为逻辑年薪或是递进年薪。对管理人员而言,年薪制的风险和压力都比以前来的要大。因此笔者认为年薪制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支付和对管理人员的承诺,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也是一种考验和监督。在这种发放形式下,能够有效促使管理人员从公司战略高度出发,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制定政策,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管理人员的短视行为和急功近利的心理。而由于它执行时间的长期性,也增加了社会监督的能力,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益处的。

另外一方面,年薪制还可以限制灰色收入和冰山薪酬的形成。如果高级管理者不能够廉洁管理的话,他个人夺取的利润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计划,进而影响他向公司承诺目标的实现。而因为其年薪数目的显著,社会和公司会给与其严格的监督,作假行为也更容易被拆传,因此对管理者而言有着强大震慑力和责任感。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年薪制有其积极的方面,却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只有那些能够进行有效绩效评估的企业和有着良好公司文化,团结的企业才能够运用的如鱼得水。要明确薪酬的制定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人力资源其他方面相辅相成,互促互补的。

褒贬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各界对年薪制的推出褒贬不一。尽管此种薪酬体制已在国外实行多年,连总统一级的薪酬也明码标价,透明度较高,但在我国兴起生存的环境,还需要有一个接受认可的过程。笔者以为,但凡新生事物的出现,似有琢磨探析的必要,以求得对其的再认识,从而才能稳妥地在社会各个层面得到认可与接受。

一是年薪制是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责任、奉献与回报的统一体。按照现代人力资源的管理学说,用人单位根据“因事设岗”的原则,一般会先期对所需设置的工作岗位(职位)进行职位说明书的拟制,并针对“事”的难易程度,提出进入该岗位应聘人员必备的任职资格、录用条件。同时赋予该职位相对应的权利、工作环境、运作条件和评估该职位人员绩效的考核机制。就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实行白领员工年薪制,其运行的模式为:目标任务→岗位设置→选聘人才→职权责任→绩效考核→兑现年薪。

二是年薪制要体现企业内部公平性和企业外部公平性。年薪在企业内部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所雇员工从事业务的相对价值支付对应的薪酬。年薪在企业外部的公平性,主要反映在所雇员工的年薪要比得上企业外部单位员工完成相似工作所得到的薪酬。尤其在当今人才竞争的时代,企业对外部公平性方面尤为关注。因为“高薪用才”和“高薪猎才”的硝烟狼起,使得各企业十分敏感自己原先所设定的薪酬体系在人力资本市场上所处的地位以及竞争力的强弱了。因此年薪制的根本目的就是吸引、激励和留住用人单位必需的人才。

三是年薪制不是“底薪加提成”的翻版。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包装策划的需要,给某类营销员的职位冠之以区域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雅号,并为其披上了年薪几十万元诱人的彩衣,加之不明底细的记者追风炒作,可让始作俑者窃笑不已。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以推销某类产品的“年薪”,实际上是被雇员工“四处奔波、上下求索”之后,从企业老板那里领取的计件工资而已(或美曰为提成)。

四是年薪制与年收入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有的用人单位用年收入的模糊概念来招聘雇员,使得一些被聘人在薪酬兑现时哭笑不得。有这样一个事例:小张应聘到某单位后,除每月得到月薪以及过节加班费之外,也常常能分到一箱苹果、半袋橘子或日常使用的卫生纸和保洁用品等,到年底这些实物也被作为薪酬的一部分算在年薪内。真可谓“年薪制是个筐,什么都能装”。

应聘人员对打出年薪制招牌的用人单位,不妨像选购股票那样,去认真分析研究一下该公司的背景和前景,特别要关注一下资信情况,别让那冒牌的几十万元年薪的“馅饼”搅乱了您择业求职的心态。

矛盾

年薪制是一个新事物,且又扮演一个调整利益分配的重要角色,而不同阶层的人又都敏感地意识到这一政策举措的试行和实行必然会对分配制度的改革发生“牵一发而动全局”的广泛的、深远的影响,所以人们十分地关注、褒贬不一,也就不足为怪了。由于认识和态度上的不一致以及对于新事物的贯性态度,年薪制在实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矛盾。据对试行或已经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的实践经验的分析研究,概括而言,这些矛盾主要是:

确定的考核指标体系的矛盾

我们发现,大多企业可能出于一种“安全”的需要,设定的指标过于简单,也比较低,年薪额度也不高,使年薪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都大打折扣,反映了经营管理者缺乏自信、缺乏拼搏精神和小富即安的心理。

考核过程中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矛盾

个别企业经营者为了一己和本企业员工的短期利益,在指标数据上弄虚作假,虽也能蒙混过关,但却为企业的发展设置了陷阱,并给继任者和职工未来利益埋下隐患。

年薪收入与风险抵押金不对称的矛盾

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是风险抵押金的七八倍乃至十倍以上。这种利益“一边倒”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股票期权与股票价格扭曲的矛盾

股票期权薪酬制是一种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联系起来的一种较好的薪酬制度。股票期权制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成功经验,很多企业都已经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1996年《财富》杂志评出的全球企业500强中,89%的公司已在其高级管理人员中实行了这种制度。所谓股票期权制是指企业在与经理人签订合同时,授予经理人在未来以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实行这种薪酬制度,虽然有利于激励经理(厂长)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公司的良好业绩,同时,在票股升值中兑现个人所得。例如,武汉国资公司出台的奖惩办法规定,国资公司对控股、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部实行年薪制。年薪制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年功收入、特别年薪奖励四部分组成。其中,风险收入根据企业完成净利润情况核定,国资公司将其中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然而,中国的股市尚不规范,机构、大户和散户股民的炒作均带有浓厚的投机色彩,因此,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往往是扭曲的,其波动不完全有规律性,也并不一定反映公司的业绩和投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形象势必受到影响,经理(厂长)的个人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与不实行的企业的矛盾

在一个时期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在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尚未完全打破的情况下,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的经理(厂长)和员工的收入一般要高于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理(厂长)和员工的收入。这样一来,后者的情绪和积极性就会感受到压抑。不甘忍受这种心境和“待遇”的企业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跑主管部门,跑上级,争取实行年薪制。如若控制不好,不少企业就会蜂拥而上,试点未完,却形成了大面积推广之势,使年薪制走形变样。

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矛盾

一般而言,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理(厂长)的年薪在七八万元至几十万元,个别的达到百万元之巨,这与城市数千万居民的贫困形成强烈反差。这种矛盾也很容易转化为社会矛盾。所以,在规范年薪制时,不仅要考虑企业内部员工的心理承受力,也要顾及社会居民的心理承受力。

企业经营者与员工的矛盾

在不少国有企业,这个矛盾是实行承包制时,经营者与员工的矛盾的延续。在承包制时期,经营者的收入就与员工的收入形成较大差距。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与员工之间在收入上会形成新一轮的差距,甚至差距会更大。这个差距,不少企业的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因而持欢迎态度;也有一些企业的员工表示不可理喻,因而持反对态度。说明实行年薪制还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

企业家市场化与政府任命的矛盾

实行年薪制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建立企业家市场。年薪固然应该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管理者的业绩挂钩,但是年薪的高与低,却应该由市场即由企业家市场来确定。在企业家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竞聘不仅可以确定企业家应聘价格(年薪),而且可以培育和发现一批又一批企业界精英,从而逐渐形成一个职业企业家阶层。这样一来,受聘的企业家就可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流动,就可以无须经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或派遣而走上企业领导岗位。这就不可避免地与我国几十年传统的由组织考察任命干部的制度发生矛盾。

对策

正视上述矛盾,协调和解决好上述矛盾,才能使年薪制日臻完善,才能顺利实行并更好地发挥作用。

坚持试点,不要刮风

由于年薪制还很不完善,实行过程中的矛盾还比较多,所以各地应认真按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严格控制试点企业的数量,切不可刮风,不可一拥而上。要组织经济学专家、企业家及时总结试点企业的经验,并借鉴省外乃至国外的经验,分析论证,制订出符合本地、本行业、本企业实际的年薪制。

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我认为,确定考核的指标应体现四个基本点:一是某些指标的设定应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管理者的业绩,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净利润指标等;二是应设置直接与职工利益挂钩的指标,如职工人均收入指标等,以体现经营者与员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三是激励与约束并重,防止“一边倒”;四是主要指标的设定应是积极的、符合实际的,即这些指标经过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即是说,指标既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

打破经理(厂长)薪酬结构单一的现状

建立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包容在一起的复合薪酬结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大多实行以工资、奖金为主体的传统薪酬制度,薪酬结构单一,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实行年薪制将打破这种单一的薪酬结构,在确保经营者基薪收入的条件下,风险收入、效益和年功收入以及其他奖励收入的设置,将使这种薪酬结构充满活力,富有刺激性和激励性;而向经营者提供的现金收入、实物收入、凭技术、其他项目或要素配股或参股、股票期权及其他持股方式等,将使经营者无后顾之忧,并将其长期利益同企业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使其摆脱短期行为的束缚。

实行年薪制过程中,要防止三种现象出现

其一,薪酬结构中,现金(含实物)比重过大,持股比例过小,这不利于经营者确立长远的打算;其二,年薪过高,经营者的收入与其他劳动者,特别是本企业员工收入差距过大,这不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其三“庙”穷“方丈”富,明明企业严重亏损,老总却拿上百万元年薪,这是对年薪制的反动。

尽快建立企业家市场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选聘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的选聘不一定局限在本企业、本地区、本部门,可以打破人才的地区分割和部门分割的状态,把视野扩大到全国乃至国外。这就需要用人才管理人才市场,用现代化手段管理人才市场。

建立企业“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众所周知,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正确与否,事关企业的命运。通过竞聘并享受年薪制的经营者,就有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决策失误,是约束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因此,各地在制定年薪制时,必须同时制定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年薪制应与其他改革配套实行

年薪制的实行需要有其他的配套改革,否则这个制度就很难充分发挥作用。这些配套的改革包括组织、人事制度的改革,股票市场运行制度的改革,以及民主制度的改革,惩治腐败,等等。

合理定位

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诠释年薪制。

从狭义方面来说,年薪制是一种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生产经营成果挂钩考核、发放效益收入的工资制度。但是,年薪制的本质是一种报酬机制,我们更应该从报酬机制的高度来探索年薪制的相关问题。企业经营者的努力程度是由经营者报酬机制、控制权机制、声誉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综合作用所决定的。经营者报酬机制的目标则是运用多种收入调节手段,实现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所以,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年薪制就是通过多种收入调节手段,实现对经营者有效激励约束的一种报酬机制。

狭义和广义的年薪制分别对应狭义和广义的年薪概念。与狭义年薪制相对应,年薪包括了经营者的固定工资收入和效益工资收入等直接货币性收入;与广义年薪制相对应,年薪不但包括了狭义年薪中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等直接货币性收入,还包括那些企业替经营者支付,由经营者受益的间接货币性收益,例如,企业为经营者交纳的社会保险、经营者在企业享受的职工福利、经营者的职位消费等。在广义年薪概念之下,年薪制所规范的经营者报酬是指经营者经营管理企业所取得的全部经济收入;或者说,是企业为获取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服务所付出的全部成本

通过这种定位,年薪制实现了对经营者收入的全面管理。而对经营者收入的全面管理至少有以下两大方面的优越性:

第一、不同的报酬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具有各自独特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组合这些报酬方式实现对经营者最大程度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将经营者的全部收入纳入年薪制管理范围,有助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准确评估经营者的实际报酬和企业的成本负担水平。根据这一评估结果,结合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激励的成本效益原则,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就可以作出有效的报酬决策。

实施条件

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薪酬制度,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需要良好的实施环境:

1、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本的运行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保证经营者有独立的决策经营权;实行公开招聘、优胜劣汰制度,保证经营者的高素质;以契约形式确立经营者的责权利,通过一套科学、严密、完善的监督体系和内部管理机制制衡和规范经营者行为。

2、有科学的外在评估机制。只有对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才能决定经营者的基薪和风险收入,这取决于两个条件:

1)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

2)是社会评估机构的介入。

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考核,必须全面考核反映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企业盈利、偿还债务和企业成长的能力,以及技术改造的投入、新产品研究开发投入以及人力资源状况。社会评估单位必须有强大的评估力量,能够公正、客观的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工作绩效。

3、理顺经营者与出资者的关系,经营者与企业其他雇员的关系;加速和完善企业家市场,促进经营者职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创造一个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使企业业绩能够与经营者的劳动付出和经营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

风险

提起“年薪制”,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企业付给一些职业比较高端的人才,而且薪水一般很高。的确如此,但是“年薪制”并不只是高薪的代名词,也可能意味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所谓“年薪制”,一般是指工资一年一发,发放工资的周期从一个月变成了一年,让一些不法用人单位找到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机会,以至于利用“年薪制”欠薪、减薪、逃薪、限制辞职现象时有发生,看来“年薪制”用不好也会很伤人。

风险一:成为欠薪的托词

2011年12月31日,邹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5000元的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再加额外奖金。2012年5月,由于女儿突患重病,邹女士请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其工作时间未满一年,邹女士无权要求提前支付。

支招:公司应当向邹女士支付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与邹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明显违反了“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公司自然无权将之作为欠薪的托词。因此,邹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就工资发放作出调整,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邹女士预付工资,期满时再行结算。

风险二:成为减薪的借口

截至2012年7月1日,苟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其间,苟女士从没有迟到过一次,更没有受到过任何批评、处分。然而,满以为能拿到全额年薪的她,却被告知由于物价、房价大幅上涨,公司对其包吃包住的花费已亦随之增加不少,故必须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从年薪中扣减,以减少公司损失。

支招:公司无权对苟女士减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则指出:“《规定》第15条中所称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苟女士未旷工、迟到早退,未曾受到过批评处分,表明其已经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借口包吃包住花费的增加,为转嫁损失而减少其合同工资,属于克扣。

风险三:成为逃薪的手段

2011年8月5日,袁女士等人分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工资、提成、年终奖另行计算,但所有报酬都按“年薪制”,期满一年后一并发放。可时至2012年8月4日,袁女士等人突然发现,公司老板已欠下129万余元应付报酬逃之夭夭。

支招:袁女士等人可以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司老板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同时,袁女士等人还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获取自己的应得报酬。

风险四:限制辞职的砝码

连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年薪制”。8月1日,连女士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言明将在一个月后离职。公司基于人才难得而一再挽留,见连女士去意已决,便以其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为由,拒绝发放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支招:公司无权以拒发工资作为限制连女士辞职的砝码。《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注意事项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一种分配方式,由“基础薪金+效益薪金(或称风险收入)”为主要构成模式。

对于个人年薪的衡量一般都是以年度的指标,如企业资产保值率、利润增长率等作为依据,平时按月发放基础薪金部分,按一定制度规定核定剩余部分年薪并在当年年底或次年“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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