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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历史发展

人大雏形

1947年11月12日,晋察冀野战军攻克石家庄,使晋察冀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连成一片。这是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一个重要条件。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中共中央决定,将这两个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两中央局合并为中共中央华北局,两军区合并为华北军区,两边区政府合并为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并决定由董必武以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席的身份负责筹备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华北人民政府。

酝酿阶段

1948年6月26日,晋冀鲁豫和晋察冀两边区参议会驻会参议员举行联席会议,决定两区合并统一并召开华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华北人民政府。会上有的参议员认为华北仍处战时,此次大会的召开也显急促,建议大会增加“临时”二字以便留有余地,这一建议也获得一致通过。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参加了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准备工作,也建设了地方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创立了人民民主法制。

1948年7月中下旬,华北的山西、河北、平原、察哈尔、绥远5省千百万人民群众参加了选举。大会听取和审议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两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这些大体上相当于今天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

194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出通知,要求各行署及县、市政府于7月20日左右完成选举,当选代表于7月30日到达指定地点开会。

1948年7月1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代表大会暨选举办法的决定》,对大会召开特别是选举事宜作了具体部署。

大会召开

大会原定于8月1日开幕,由于7月21日以后连降四天大雨,各地交通不便,代表们不能如期到来,故将大会延期。当时为了保密和与会代表的安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对外称作“石家庄生产工作会议”。

1948年8月4日,两边区政府负责同志出面邀请所有聘请代表(多数为党外人士)及各区代表团、各职业团体1名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换了大会主席团产生的方式及成立代表资格、提案等审查委员会的意见。

1948年8月5日至6日举行预备会,主要商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产生的原则和名额,组织提案审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别是对选举时是否设“怀疑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1948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人民礼堂正式开幕。8日,因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没有准备好,临时宣布休会一天。9日至12日,分别由杨秀峰、宋劭文作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两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聂荣臻作了华北军区两年来的军事报告;薄一波 代表中共华北局作了关于华北区施政方针的建议报告;杨秀峰作了《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草案》说明;谢觉哉作了《村、县(市)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及《村、县(市)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说明,通过了以上各种报告、建议和提案审查委员会。13日至15日,各审查委员会及小组举行会议。16日、17日,各审查委员会报告工作,大会讨论。18日选举政府委员。19日,大会闭幕。

成立阶段

1949年初,华北人民政府迁入北平。聂荣臻回忆说:“刚进城时候的政府就是1948年在石家庄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仍由董必武任主席。

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27日,毛泽东发布命令:“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工作随即结束。原华北人民政府所辖的5省2市改为中央人民政府直属。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多机构应以华北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为基础迅速建立起来。”

1949年10月28日,董必武通知华北人民政府11月1日停止办公。华北人民政府完成了光荣的历史使命。

建国初期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本次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分布十分广泛,各民族、各阶层都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这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五部法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国家领导人,国家领导机构全面建立起来。

文革影响

1957年夏季,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矛盾,新中国大地上掀起了一场“反右”政治浪潮,随着事态的发展,这场运动逐渐偏离了法制轨道,大规模的、疾风骤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迅速波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右”斗争扩大化影响了我国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接踵而来的“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全国人大的工作更是陷入低谷。

1962年之后,情况有所好转,但人大工作也没有恢复到1957年前的水平。这说明,1957年下半年之后,在近10年的时间内,人大工作基本上处于一种“徒有虚名,而无其实”的状态,很难发挥什么作用。

1964年12月,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在长达十年多的时间里,全国人代会再没有举行过一次。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则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改革开放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战略决策,提出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点今后要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1979年6月1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启动了“文革”后民主法制建设的恢复重建。

1982年12月4日,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全民大讨论,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宪法,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权威上升到新高度。

新世纪

2003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了159 名常委会委员。其中包括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常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达401 名,占代表总数13.4%,比上一届提高了5.18 个百分点。他们将更多基层的声音带进了国家最高议政殿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主要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组织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详见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详见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主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详见主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详见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详见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人大代表

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代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代表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代表权力(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国代表大会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人大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详见主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领导设置

现任领导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栗战书
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
秘书长杨振武
成立时间2018年3月17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2018年3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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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领导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刘少奇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程潜(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补选出)
秘书长彭真
成立时间1954年9月27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54年9月~195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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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林伯渠、李济深、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程潜、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何香凝(女)、刘伯承、林枫
秘书长彭真(兼)
成立时间1959年4月27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59年4月~196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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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彭真、刘伯承、李井泉、康生、郭沫若、何香凝(女)、黄炎培、陈叔通、李雪峰、徐向前、杨明轩、程潜、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林枫、刘宁一、张治中、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
秘书长刘宁一(兼)
成立时间1965年1月3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65年1月~197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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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董必武、宋庆龄(女)、康生、刘伯承、吴德、韦国清、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郭沫若、徐向前、聂荣臻、陈云、谭震林、李井泉、张鼎丞蔡畅(女)、乌兰夫、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李素文(女)、姚连蔚邓颖超(女)(1976年12月2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秘书长姬鹏飞(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任命)
成立时间1975年1月17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75年1月~197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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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叶剑英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聂荣臻、刘伯承、乌兰夫、吴德、韦国清、陈云、郭沫若、谭震林、李井泉、张鼎丞、蔡畅(女)、邓颖超(女)、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廖承志、姬鹏飞、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彭真、肖劲光、朱蕴山、史良(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补选);彭冲、习仲勋、粟裕杨尚昆、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朱学范(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补选)
代秘书长彭真(兼,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秘书长姬鹏飞(兼)
杨尚昆(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成立时间1978年3月5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78年3月~1983年6月
备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女)、周建人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1980年4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吴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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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彭真
副委员长陈丕显、韦国清(壮族)、耿飚、胡厥文、许德珩、彭冲、王任重、史良(女)、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藏族)、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胡愈之荣毅仁、叶飞、廖汉生韩先楚、黄华;楚图南(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
秘书长王汉斌(1983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成立时间1983年6月18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83年6月~198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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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万里
副委员长习仲勋、乌兰夫(蒙古族)、彭冲、韦国清、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土家族)、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王汉斌
秘书长彭冲(兼)
成立时间1988年4月8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88年4月~199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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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乔石
副委员长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李锡铭、王丙乾、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王光英、程思远、卢嘉锡、布赫(蒙古族)、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吴阶平、甘苦(壮族,已故)、李沛瑶(已故)、秦基伟(已故)
秘书长曹志
成立时间1993年3月27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93年3月~199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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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李鹏
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王光英、程思远、布赫(蒙古族)、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吴阶平、彭佩云(女)、何鲁丽(女)、周光召、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谢非(已故)、成克杰(壮族,2000年4月罢免)
秘书长何椿霖
成立时间1998年3月18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1998年3月~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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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韩启德傅铁山
秘书长盛华仁(兼)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5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2003年3月~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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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
秘书长李建国(兼)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5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2008年3月~2013年3月

以上资料来源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务姓名
委员长张德江
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女)、王晨、沈跃跃(女)、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藏族)、艾力更·依明巴海(维吾尔族)、万鄂湘、张宝文、陈竺
秘书长王晨(兼)
成立时间2013年3月19日
成立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持续时间2013年3月~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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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组织机构 政府机构 晋察冀 晋冀鲁豫 五一 劳动节 华北军区 人民代表大会 华北人民政府 国务委员 审计长 审判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 栗战书 张春贤 吉炳轩 陈竺 白玛赤林 丁仲礼 郝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