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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是一种奖励员工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还有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有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

意义

这种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公司营业指标是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化效果,获得最大利润打分,客户指标是由客户满意度来打分,个人指标是由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打分。一般地,公司营业指标在双薪中占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则在双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说,当你个人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协作精神,完成公司营业目标时,才能最终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是原来的二倍。

相关

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3个月工资不能单独再算一个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当然第13个月工资可以计入成本,只是如果是采用计税成本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13个月工资可以单独发放,也可以和当月应发的工资一起发放。计算结果都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月申报个人所税税明细表时,要将双薪同时计入这个人的收入,只是在具体项目上注明,因为计算结果不会变。

“双薪制”已于2009年8月17日,国税发[2009]121号文中提到,停止执行该计算方法。大家不要再以旧制度计算员工双薪的个税了。

纳税

关于年终双薪的纳税问题是这样的。因为年终双薪是属于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要看年终双薪是怎样发放的,如果一次性发放,在12月底,或者是来年的1月份,这种情况下,纳税要跟当月的工资加在一起计算作为纳税的整体,如果企业把第13个月工资分别在一年的12个月中分别进行支付,平摊到每一个月所得税可能少一些,每个月分摊的部分加到每个月进行纳税。所以这要看怎么领取双薪。作为职工来讲,如果企业在招聘的时候进行了许诺,说年底有第13个月工资或年终双薪,我建议员工最好跟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每年享受13个月工资,这样在法律上有一个充分的保障。无论什么理由或原因,到时候都可以拿到第13个月的工资。约定得越明确越好,约定出标准,比如说第13个月只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还是一年工资加奖金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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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 客户满意度 企业所得税 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双薪制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 年终双薪 工资性收入 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