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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指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颜师古注:“合约,共为要契也。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三十:“刚才总经理报告下个月和花纱布公司订立的合约,其中代纺计划和开锭数,我个人都没有意见。”《羊城晚报》1985.6.15:“由于剧组的演员是临时聘请的,合约期满后,几十位演员已各奔东西。

基本含义

合约的产生

在历史上有过多种表述。"契约常被定义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许诺或协议。"1803-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说。"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

可见,所谓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契约的各方是自主自愿的。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满足各自的需要,因为交易者每一方所拥有的全部商品,不可能都满足自己的各方面需要,但其中的一些商品可能满足对方的需要。于是,通过契约,双方各自让渡了自己的部分产品或所有权,同时又从对方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契约是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从根本目的来说,是受功利目的驱使的。通过契约,双方都扩大了自己的需要。因此,没有任何功利目的的契约是不存在的。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契约"一词出现较少,而"契"之概念则多次出现。但古汉语中的"契"字,已相当于契约这个概念了。

在中国古代,"契"既指一种协议过程,又指一种协议的结果。《说文解字》说:"契,大约也。"所谓"大约",是指邦国之间的一种盟约、要约。为着保证这种协约的效力,还要辅之以"书契"。"书契,符书也。"是指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等关系的文书,以及法律条文、案卷、总账、具结等。另外,"契"还表示一种券证。"契,券也。""掌稽市之书契。""书契,取于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到其侧。"不难发现,在中国古代,作为券证的"书契"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取物或予物。可见,在中国古代和近代,契约作为一种盟约和约定的媒介或形式已经出现。

在西方,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中,还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法典中。《罗马法》对契约的定义、契约的分类和契约的执行均做了明确的规定。13世纪至15世纪的法国,在商业领域已经极为广泛地使用契约了。15世纪中叶,法国最著名的银行麦第奇银行已经有了使用契约的高超的专门技术。麦第奇银行签订过许多设置分行的契约,它们是在某个时期内以合伙经营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中详细载明了合伙人的资本股份、分行经理的报酬、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有资格处理所有有关纠纷的法庭。麦第奇银行的贷款契约,以及为了对付一些人的旨在逃避对高利贷查禁而伪装贷款的许多契约,也都表现出了其拟定契约的技术能力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准。

合约的格式

格式条款法律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合约

【拼音】hé yūe

【注音】 ㄏㄜˊ ㄩㄝ

引证解释

1. 犹订立同盟。

《汉书·赵充国传》:“往三十馀岁, 西羌 反时,亦先解仇合约攻 令居 。”颜师古注:“合约,共为要契也。”

2. 犹合同。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三十:“刚才总经理报告下个月和花纱布公司订立的合约,其中代纺计划和开锭数,我个人都没有意见。”《羊城晚报》1985.6.15:“由于剧组的演员是临时聘请的,合约期满后,几十位演员已各奔东西。”参见“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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