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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又称大陆棚、陆架、陆棚,是大陆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可以说是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它是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在过去的冰川期,由于海平面下降,大陆架常常露出海面成为陆地、陆桥;在间冰期(冰川消退,如现在),则被上升的海水淹没,成为浅海。大陆架的概念包含两层有关联而不同的含义: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

概述

大陆架简称陆架,亦称大陆浅滩或陆棚。根据1958年国际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大陆架定义为“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m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以及“邻近岛屿与海岸的类似海底区域的海床与底土”。依自然科学的观点,大陆架则是大陆周围被海水淹没的浅水地带,是大陆向海洋底的自然延伸。其范围是从低潮线起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延伸到坡度突然变大的地方为止。

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理论根据。

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出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200~1500米之间。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陆边缘。

地形

大陆架的地势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积层所覆盖,它的边缘开始向深海倾斜,称为大陆坡,接着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的陆基,最后,陆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陆架与大陆坡都属于大陆边缘一部份。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依据地形学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遽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座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法律意义

大陆架,指沿海国家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其宽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定义

第一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

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

2.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权利

第二条:

1.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

2.本条第一项所称权利为专属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

3.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4.本条款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他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第三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第四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争议解决 第六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时,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中国的大陆架黄、渤海全部位于大陆架上,东海大陆架宽200-600公里,南海大陆架宽180-250公里。根据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国对邻接本国陆地领土的广大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至于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划界问题。东海大陆架对于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中国政府曾多次提出抗议,申述自己的权利主张。例如,对日本韩国1974年1月30日签订的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擅自划定82000平方公里的中国东海大陆架作为“共同开发区”一事,中国先后在1974、1977、1978和1980年发表声明抗议。在1980年5月7日中国政府的声明中说,“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本政府背着中国同韩国当局签订‘协定’,片面划定所谓‘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2012年,韩国政府拟向联合国大陆架界线委员会提出申请,开发中国东海大陆架东北部海域,并要求联合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承认这块区域属于韩国,日本也声称对该区域内部分岛屿的拥有“主权”。大陆架位于中国上海以东,韩国济州岛以南,石油及天然气资源及其丰富。对此中国回应“中方在东海的主张是明确的、一贯的。对于有关争议,中方愿与有关当事国通过谈判妥善解决。 ” 南海大陆架关于南海,中国政府也持同样的态度。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976年6月14日发表声明,抗议菲律宾在中国南沙群岛礼乐滩地区钻探石油;1980年7月21日发表声明,抗议苏联和越南签订所谓“在越南南方大陆架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的协定”。这些都是维护中国主权的重要声明。 联合国新政令日本大陆架延伸17万平方公里

2012年,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核准日本扩大大陆架。据日本外务省海洋室副室长古掘彻(音译)表示,该政令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日本决定实行早前获联合国批准的延伸大陆架政令,涉及面积17.7万平方公里。

此次大陆架延伸包括:四国海盆海域及和冲大东海岭南方海域。日本内阁9月9日接纳这一政令,意味着日本如今对该两个海域拥有主权,包括捕鱼权、海床及海床下自然资源的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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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其他 海床 岛屿 地理学 海床 深海平原 地形学 海洋生物学 坡度 深海平原 浊流 沉积物 日本 韩国 1980年5月7日 东海 南海 1976年6月14日 1980年7月21日 日本 外务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