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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词语,读作“wéi jì”,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凡是其行为与组织、团体、单位等对相关人员行为纪律要求相抵触的,都属于“违纪”。但违纪不一定即是违法。

词例

人民日报》1982年10月12日报道:“ 北京市严处分房建房中的违纪事件。”这个“违纪”指的是有约束力的“纪律”“规则”“章程””暂行规定“等,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为前提下而制定的。

《红旗》1984年第10期:“实现党风好转,扶正祛邪,必须敢于‘碰硬’。即做到‘官’违纪,敢碰;友违纪,敢揭;亲违纪,敢处。”

词组应用

行政法规

考试违纪行为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 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 国家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财政部 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铁道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

国务院大检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国务院税收、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企业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

商业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党纪党规

党内纪律处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学生违纪

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留校察看时间长度以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员,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4、从重或加重处分: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态度恶劣的;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屡教不改,第二次违纪的。

5、学员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者开除学籍

7、有下列扰乱、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院秩序与社会秩序这,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8、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处罚者: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严重警告或记过,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9、偷窃者:100以下警告100-400严重警告或记过400+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未遂记过及以上;诈骗、抢劫:诈骗行为警告至记过,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留校察看及以上,抢劫行为开除学籍;为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盗窃、破坏图书,除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警告及以上;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记过至开除学籍,纵火者加重一级处分。

10、打架。动手到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警告或严重警告;伤害后果轻微者记过或留校察看;伤害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留校察看;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先动手打人,结伙斗殴或寻衅滋事者从重或加重处分;后打人者,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侮辱、诽谤他人者严重警告及以上。

12、公寓管理。

13、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较大损失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4、作弊。

15、违反国家规定,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记过及以上。

16、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警告及以上。

17、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记过及以下。

18、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严重警告及以上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人身攻击记过及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19、破坏公共卫生:警告及以上。

20、违反公民道德:故意破坏藏书或以旧换新警告及以上造谣诬陷他人警告及以上;因学习成绩评定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警告及以上。

21、扑克麻将记过及以上组织者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程序

1、对违纪学员的纪律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符合,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对学员的处分必须先由学员所在专业培训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然后报学工部核实,最后报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对学员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答复本人。

4、对违纪学员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程序分别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并报国网公司人资部备案。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

处理原则

3.1本制度要贯彻以协调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纪员工的处理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认真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并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纪律教育。

3.2给予违纪员工的纪律处分要本着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慎重恰当的原则,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3.3对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3.4一般违纪事件可由事发部门进行协调解决;车间内无法协调的上报管理部进行处理;事态严重的由管理部报警,交予司法部门处理。

处分等级

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4.1部门内部协调处理

4.2公司通告批评并罚款

4.3撤职

4.4开除

4.5移交司法机关

社会示例

2011年中医助理医师考试违纪处理

1.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取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考点主考作出决定。

2.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3.在职人员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4.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5.考区办公室于考试结束后把本考区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6.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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