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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塞罗的说法,裁判官(Praetor)乃是一项头衔,把执政官叫做国家军队之领导人的。他认为这个字包含相同的基本部份,就像动词praeire(praeeo: "走在前,前导,引路")。执政官指挥权的期间与职务,可以恰当地被称为前导大权(Praetorium)。裁判官也是官职的头衔,在拉丁文当中: 而且它是名字,李维给予亚该亚人的将军(strategus)的。

裁判官简介

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裁判法庭由三位太平绅士或裁判官 共同负责执行简易过犯的惩处(或作“循简易程序审讯”):法庭可裁决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监禁处分。裁判法庭设有一名有法律资历的书记,负责向法庭提出相关法例的建议。太平绅士或裁判官的人选从各个地区、各个阶层挑选。所有裁判官在赴任以前及在任期间,都要接受严谨的训练。裁判官是非受薪的义务工作者,但可领取车马费及生活费。一般的非专业裁判官每年需担任最少26节(每节半日)的服务,但亦有人在一周至少要担任一日服务。除了非专业裁判官以外,法庭亦有小量的“区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旧称“受薪裁判官”),都是有法律资历的全职裁判处成员,可以单独审理案件而无需其他裁判官在席。“区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与一判在郡法院审理案件的“区域法院法官”并不相同,这一点很重要。

现时,裁判法院可审理轻微违纪行为,可判处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及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占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超过95%的刑事案件。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裁判官负责向皇室法庭提交公诉书。裁判官亦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辖权,例如:处理发牌申请。不过根据牌照法案 (2003年),这些管辖权都已撤销。

在法院法案 (2003年)正式执行以前,裁判官都限制在指定地区工作(参看:裁判法院委员会、案发地点、简易法庭地区)。这规定现已变更,改为编配到各地方司法区。

太平绅士法案 (1997年)为现时太平绅士的委任订立框架,由大法官以英女皇的名义委任;根据相同的机制,亦可用于太平绅士的撤销。区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在委任前必须要有七年的一般资历,并由英女皇按大法官的建议而委任。

裁判官职位

副执政职位是原始地第三执政官职位 的一种,而且副执政的主要职务,是执政官职务的一部份,他们根据西塞罗的说法,也被称为 正在开庭的法官( judices a judicando)。副执政有时指挥国家的军队;而且当执政官随大军出征而不在时,他行使他们的职务,在城市之内。他是有座椅资格的长官,而且他有统治大权,因而所以是主要长官之一:但是他对执政官负有尊敬与服从的义务。他的官职标识是六位刀斧手(lictor)。在较晚的期间,副执政仅有两位刀斧手在罗马。副执政职位,已最初给予先前 年份的执政官,就像出现的来自李维。L.帕皮里乌斯是副执政,担任执政官之后。

第一位裁判官

第一位副执政,特别地所谓,被指派在公元前356年,而且它被选出仅仅来自贵族,他们具有这项新的职务,创设作为补偿的一种,对他们自己来说,因为被迫去分享执政官职位与平民。直到公元前337年,没有平民被指派为副执政。副执政被称作 同僚执政官( collega consulibus),而且被选出,以相同的主办,在百人会议。执政官最先被选出,其次副执政。

第二位裁判官

公元前246年,另外的副执政被指派,其人的业务是去审判麻烦事件,正争执不休的,在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因此所以他被称为外事副执政(Praetor Peregrinus)。另一位副执政于是被称为 城市副执政(Praetor Urbanus)("qui jus inter cives dicit,他的权力在人民当中裁决"),有时简称城市副执政与罗马城副执政(Praetor Urbis)。这两位副执政决定,透过抽签,那一项职务,他们应该各别地行使。如果他们的任一人,是统率军队,另外一人则执行两位的全部责任,在城市之内。有时副执政的军事统帅大权,被延长为两年。

城市裁判官

城市副执政,被特殊地命名为副执政,而且它是第一位,在位阶中。他的责任限制他在罗马,就像被名字所暗示的,它能够仅仅离开城市,一次到达十天之久。它是他的责任的部份,去监督敬阿波罗神节(Ludi Apollinares)。他也是主要的长官,为了司法的审判,而且于连续副执政的谕令布告,罗马法(Roman Law)归功,在绝大的程度中,它的发展与改良。

附加裁判官

当国家的领土,已延伸超过远在意大利界限之外时,新的副执政被产生。于是两位副执政被列入,在 公元前227年,为了西西里与萨丁尼亚的管理,而且又两位被添加,当两个西班牙的行省已形成时,在公元前197年。当有六位裁判官时,两位留在城市,其它的四位则外出。元老院决定他们的行省,被分配的,在他们当中,透过抽签。他的司法职务解除之后,在城市中,副执政通常具有行省的管理权,带着资深裁判官的头衔,而且有时带着资深执政官的头衔。卢基乌斯·科尔内利乌斯·苏拉增加裁判官的数目至八位,凯撒提高它随后地至十位,然后十二位,然后十四位,而且最后地至十六位。奥古斯都乌斯几项改变之后,固定数目在十二位。在提比略的统治下,有十六位。两位裁判官被克劳狄一世所指派,为了有关于寄托之物(Fideicommissa)的事件,当公务在法律的那个部门,已经变得相当可观时,但是提图斯(Titus)缩减数目至一位;而且涅尔瓦增加一位裁判官,为了麻烦事件的决定,在菲斯库斯家族与个人之间。

玛尔库斯·奥列里乌斯(Marcus Aurelius),根据卡披扥里努斯山的档案库(M. Ant. c10),指派一位副执政,为了麻烦事件,关于 监督( tutela)的问题,一定曾经发生过的,在庞波尼乌斯(Pomponius)写下之后。[判例汇编]([PANDECTAE])。副执政的主要责任是司法的,而且它显示出,即它被发现是需要的,时时去增加他们的数目,以及去指定他们负责审判的特殊部门。

有时候,特殊的责任已加诸在他们身上,就像在外事副执政(公元前144年)的案件中,它被元老院议决所委任,去监督某些水道修复,以及去防范水的不恰当使用。

城市副执政与外事副执政两者,皆具有裁定权(Jus Edicendi),而且他们的职务,在这方面,并未显现出曾经被限制,在帝国权力的建立上,虽然它一定曾经逐渐地被约束,当帝国的体制与敕令的使用,变得普通的时候。这两位副执政之管理的界限,被城市的辖区的(Urbanae Provinciae)任期所表示。

司法的职务

副执政的主要司法职务,在民事事件中,包括在给予 仲裁( judex)。它是仅仅在财产之禁令的案件中,亦即他决定以即决的方法。法定程序,在副执政之前,被技术上地说成是 名正言顺( in jure)。

犯罪审判

副执政也担任犯罪事件的审判。这些是 常期查询( Quaestiones perpetuae),或者审判,为了贪污(Repetundae),贿买官职(Ambitus),大逆(Majestas),与渎职(Peculatus),它们,当有六位副执政时,已指派给四位,从数目中挑出。苏拉增添至这些 查询( Quaestiones),诸如谎言(Falsum),凶手与毒杀(De Sicariis et Veneficis),以及忤逆(De Parricidis)的,而且为了这目的,他增加两位,或者根据某些记载,四位副执政,就庞波尼乌斯与其它作家的记载来说,并不同意,在这点上。在这种时机上,副执政主持,但是一个团体的法官,透过投票的多数,决定被控告者的定罪与开释。

裁判官当他审判的时候,坐在 象牙椅( sella Curulis)上,在法庭中,它是法院的一部份, 它已拨给副执政以及他的陪审法官与朋友,而且与无靠背凳相反,或者部份被法官所占的,以及其它出席的人。但是副执政能够作许多行政上的裁断,在法院之外,或者就像它已表达 来自一样水平( e plano),或者 来自地位平等( ex aequo loco),它的开庭期与 来自法庭之上( e tribunali),或者 来自地位优越( ex superiore loco)相反: 举例来说,他能够,在确定的案件中,给予有效性至解放奴隶(manumission)的裁断,当他是在外时,就像正在他的路途到浴室或到剧院时。

其他

一个曾经被赶出元老院的人,能够透过被任命为副执政恢复他的地位。塞路斯特(Sallust)就曾透过这种方法被任命为副执政。

在罗马帝国中,副执政便以不同的数目存在着,直至帝国晚期。

香港裁判官和法官区别

在香港地区,裁判官与法官的确是区别的,这一称谓,因应于香港地区针对刑事审判所专设的裁判法院。

裁判官即特指在裁判法院从事审判的法官。需要补充的是,因部分裁判法院已经停用,在香港地区共有七所裁判法院。包括:位于香港岛的东区裁判法院,位于九龙的九龙城裁判法院,位于新界东的粉岭裁判法院和沙田裁判法院,以及位于新界西的荃湾裁判法院和屯门裁判法院

而香港的总裁判官为唐文先生,主任裁判官共有六位,特委裁判官共有10位,其他为普通的常任裁判官。

此外,香港还有专门的《裁判官条例》,裁判官包括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令状予以委任。

还需指出的是,在香港回归以前,法官被称作按察司,而裁判官被称为裁判司。因此法官与裁判官的区别在香港回归以前即已经存在。

关于裁判官和法官的谁的权力更大,这一问题很难回答,因香港地区奉行司法独立原则,因此所有裁判官和法官的权力都应当是平等的,但如果考虑到裁判法院为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相较裁判法院管辖更为严重的罪行,且针对裁判法院的判决,还可上诉至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人员均被称作法官,按照非司法专业人士的理解,单就刑事审判领域而言,法官又似乎较之裁判官有更大的权力。

逆转裁判中的裁判官

裁判长的弟弟,同样也是名法官。喜欢在审理一开始就宣布判决,有着胡乱审判的倾向。但其性格相比裁判长来说要坦直的多。此人是御剑和千寻初次辩护时的法官。实际该人物是为逆转裁判3最终话御剑做辩护律师而不被揭穿其检查官的身份而设定的。

他的胡子和头发是黄颜色的,这是他和他哥哥的重要区别。当然,两人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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