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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人死后所留下的躯体。2.指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主要是动物)的遗体。3.指亲生子。4.指身体。5.指所尊敬的人的尸体。6.指以前遗留下来的形体、式样。5.文言文中指身体,意为父母给予的身体

含义

1.指人死后所留下的躯体

一般动植物

2.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主要是动物)的遗体

注:一般而言,遗体用于书面色彩较强,指人的死亡时使用。

亦作“ 遗躰 ”。 1.旧谓子女的身体为父母所生,因称子女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身者,亲之遗躰也。”一本作“ 遗体 ”。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兄弟》:“爱先人之遗体,惜己身之分气,非兄弟何念哉?”《天雨花》第六回:“险将父母遗体,断送妖狐手内。”

亲生子

3.即亲生子。《汉书·霍光传》:“ 中孺 ( 霍中孺 )趋入拜谒,将军迎拜,因跪曰:‘ 去病 不早自知为大人遗体也。’”《太平广记》卷三二一引 南朝 宋 刘义庆 《幽明录》:“上郡 胡馥之 ,娶妇 李氏 ,十馀年无子而妇卒,哭之恸:‘汝竟无遗体,怨酷何深!’”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朱墨史》:“及 梁师成 用事,自谓 苏氏 遗体,颇招延 元祐 诸家子孙,若 范温秦湛 之徒。” 清 王士禛香祖笔记》卷六:“ 冯祭酒 具区 《跋孙觌尚书尺牍》云:‘ 阳羡 孙老 得 东坡 弃婢而生尚书,实 坡公 遗体。’予跋《鸿庆集》既辩之矣。”

身体

4.指身体。 晋 葛洪 《抱朴子·逸民》:“或有乘危冒嶮,投死忘生,弃遗体於万仞之下,邀荣华於一朝之间,比夫轻四海爱胫毛之士,何其缅然邪!” 宋 梅尧臣 《道旁虎迹行》:“伤哉此遗体,冒险轻百金。”《西游记》第七九回:“ 沙僧 道:‘朝士休怪丑陋,我等乃是生成的遗体。若我师父,来见了我师兄,他就俊了。’”

尊称

5.指所尊敬的人的尸体。 唐 李商隐 《为王侍御瓘谢宣吊并赙赠表》:“降悯恻於上公,厚赙礼於遗体。” 元 虞集 《考思亭记》:“墓也者,遗体之所藏也。”《说唐》第四二回:“ 柴绍 放声大哭,只得殓了 元霸 遗体,连同他的遗物和玉玺降表,回转 长安 。” 魏巍 《东方》第四部第十七章:“不一时,又找到了四位烈士的遗体。”

非生物

6.指以前遗留下来的形体、式样。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练字》:“《仓颉》者, 李斯 之所辑,而鸟籀之遗体也。”

处理风俗

对于遗体的安排及安葬方式,也有不少人是通过留下遗嘱来决定的。遗体是失去生命的人身,构不成继承法上的遗产关系,继承法所调整的是财产关系

具体工作适用中,经常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根据民间有关殡葬方面的风序良俗来确定。由民间殡葬风俗确定死者近亲属的安葬权利和义务,如果是死者在生前对自己去世之后的安葬方式进行安排,只要这种安排不对死者的近亲属造成过重的负担,都应该得到尊重。二是利用死者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理论,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权利人应该可以依法支配和处分。一些地方还为此出台有与此有关的地方法规,尊重本人的意愿。只要死者生前所确定的意愿不违背风序良俗,就应该得到支持。三是在继承法原则之内,适用遗托制度。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就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本案中,如果死者林福在去世之前留下遗嘱,对自己的遗体如何进行安葬作出安排,其子女都应该进行遵守,不得以其他理由进行拒绝。对于继承人能够履行该继承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按遗嘱处理的,但单纯的遗体安置遗嘱,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争议,国家无明文规定,还是可能会发生争议的.

建议以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方式立遗嘱,就是在遗嘱中说明谁继承财产必须将遗体与再婚后的老伴合葬才能继承.另外可能的话,在生前与前子女交流协商自己的想法,尽量争取百年之后不生争议.

遗体捐献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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